券商與網紅合作 金管會緊盯 踩4紅線最高罰千萬
就自律規範來看,若有違規者,可請會員改善,對負責人、受僱人處以適當處置,違約金則可罰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尚光琪指出,證券商與網紅合作規範是參考投信投顧公會網紅合作規範再視證券業業務來調整,目前券商有65家,其中有3家券商已向公會申報有與網紅合作推廣業務,例如:請網紅介紹券商APP使用方式,或是有些定期定額上線的新功能會請網紅合作推廣等等。
在證券商與網紅合作規範,金管會已劃出四紅線:一、證券商與網紅合作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訂事前、事中及事後管理機制。二、證券商應與網紅簽訂契約,明訂雙方權利義務。三、證券商應定期檢視合作的網紅從事廣告行爲符合相關規定,證券商公會並定期抽查業者遵循情形。四、證券商若發現有未合作之網紅針對所發行或代理之金融商品、服務內容散佈偏頗、不實言論者,應於公司官網及訊息來源說明澄清。
另外,爲使證券商有充分時間因應新措施,已合作的網紅管理如有不符規定者,應於3個月內補正。尚光琪指出,該辦法在今年3月中已公告,因此最慢6月中前要補正完畢。
尚光琪指出,此次修正的「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是爲了降低證券商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爭議事件,並促進證券商自律與健全產業發展,由證券商公會經蒐集業者意見後劃出四紅線。除了與網紅合作規範外,還有資金融通廣告規範、舉辦座談會規範、資訊軟體控管規範。
「資金融通廣告規範」: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業務所製作的廣告文宣,應避免鼓勵或引導投資大衆過度擴張信用,致其承擔過高風險。
「舉辦座談會之管理」證券商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所散發、張貼之宣傳品中,有關受邀發言對象皆須註明其服務單位或經歷;並督促受邀發言對象就其所發表之言論及看法內容,不得違反證券相關法令及證券商公會規範。
「資訊軟體之控管」,證券商及其受僱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具有證券交易分析、推介建議或全權委託等功能之非屬公司軟體;如有提供前揭以外軟體之必要性,公司應自行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相關管控措施,以確保所提供軟體之合法性並避免與交易人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