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人壽踩3道紅線 金管會開罰180萬元加1糾正
▲凱基金外觀照。(圖/資料照)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凱基金(2883)今(30)日晚間公告,子公司凱基人壽遭金管會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缺失,合併裁處180萬罰鍰及1項糾正案,公司將依主管機關意見辦理改善事宜。
金管會則指出,保險局對凱基人壽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所列缺失事項,核有3處違反法規事項,雖合併裁罰180萬並處1項糾正,惟細拆分來看屬於非重大裁罰。
3大違反法規事由包括:1、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宣告利率之調整,有宣告利率會議決議近期銷售之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宣告利率,明顯超過停售商品之情形,惟宣告利率會議對於停售、現售商品宣告利率是否調整之檢核,未見對各商品如何調整之評估及理由,據貴公司說明針對較舊停售商品之宣告利率,基於定價當時投資市場環境屬於較低利率,以及相關定價假設上與現行有所差異,故宣告利率水準有所落差,不利停售商品保戶權益之保障。就此缺失,金管會認爲凱基人壽未依規定辦理商品宣告利率調整,顯示貴公司宣告利率會議流於形式,且違反公平待客原則,因此裁罰120萬元。
2、110年12月1日起陸續與多家不動產公司簽訂「不動產居間出租契約書」委託房仲業者就公司總部敦北大樓部分樓層辦理招租,委託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惟遲至111年6月28日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該自用不動產轉列使用性質爲投資用不動產;另111年12月15日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自用不動產轉列投資用不動產案件亦有類似情形。金管會認爲,凱基人壽有自用不動產先辦理招租,再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轉列爲投資用不動產情形,程序倒置,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12條第3款規定不符,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
3、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區隔資產與一般帳戶資產移出與移入之交易作業,有新臺幣及美元計價之利率變動型商品區隔資產因短期流動資金不足,自111年9月30日起多月勻支一般帳戶銀行存款,遲至112年8月始進行後續區隔資產移出之情形。金管會指出,凱基人壽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區隔資產之管理作業,有逕行勻支一般帳戶資金,延遲辦理區隔資產移出之情形,未符合「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2項規定,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8條及第24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