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員打德州撲克無罪原因曝!法官認證「技巧決勝」 檢驚:那十三支?

▲前中職味全龍隊球員曾傳升涉賭,法院認「技巧大於運氣」判曾與其他參與者、荷官等共22人全數無罪。(資料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前中職味全龍隊內野手曾傳升,去年因涉士林德州撲克賭局遭起訴,職棒生涯一夕中斷。但士林地院日前一審宣判,認定該場活動屬「限時錦標賽」,以技巧決勝、非射幸性賭博,全案22名被告包括曾傳升一律判無罪。全案可上訴。對此,有不具名檢察官指出,德州撲克是否構成賭博,實務上見解仍分歧。

吳姓男子自2022年6月起,在士林夜市一處民宅開設「北都撲克協會」,舉辦德州撲克限時錦標賽,報名費分爲3400元與6600元兩種,其中大部分爲籌碼金、其餘則作爲場地行政費。每場比賽限時2至2.5小時,最多9人蔘賽,曾傳升就是其中一名賽事玩家。

檢方認爲,玩家以現金換籌碼進行賭博,賽後再依籌碼數兌現,吳男等人還從中抽成牟利,構成刑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賭博罪」。

曾傳升在內的被告全數在法庭上否認犯罪,吳男解釋比賽並無設置抽頭獲利,也未營利爲目的;多位賭客亦強調,「我們只是參加一場比賽,輸贏全靠技術,籌碼不能換錢,也沒人抽水。」曾傳升也表示,並不清楚活動是否涉及違法,當日只是接受邀請參加一場友誼比賽,絕非有意涉賭。

多名辯護律師強調,該場德撲活動完全仿照國際競技規則進行,報名費爲行政支出,並未從下注金額抽頭。且比賽過程中淘汰即失去分配權,與射幸導致財物輸贏明顯不同,應屬《刑法》第266條「單純娛樂遊戲」之外的正當比賽型活動。

法官審理後認爲,本案屬德州撲克「限時錦標賽」,參賽者並未直接以現金對賭,而是繳納報名費後換取等量籌碼,籌碼無法兌現、亦非具有財產價值之物品,僅用於比賽積分與名次計算。活動並設有淘汰與分級制度,最終依ICM公式換算成績與獎金分配。

法官強調,「射幸性」是構成賭博罪的核心要素之一,而德州撲克需玩家投入策略、判斷與技巧,不若純然靠運氣的賭博遊戲;即便有獎金制度,勝敗亦非偶然因素決定,且無證據證明現場有抽頭獲利或籌碼換現金機制,不符賭博罪構成要件。

▲曾傳升涉賭被逮畫面曝。(資料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有不具名檢察官指出,德州撲克是否構成賭博,實務見解仍未統一。雖本案獲判無罪,但若活動具備獎金制度,且報名費間接匯入獎金池,仍可能落入《刑法》第266條賭博罪範疇。該檢察官表示:「玩德撲本身並不違法,但一旦涉及財物輸贏、抽頭營利,就可能構成『射幸』行爲,關鍵還是要看整體制度設計。」

他也提到,目前《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將賭博列爲輕罪,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加上判例制度已廢除,導致各地法院見解分歧,「今天在士林是無罪,明天在臺南或臺中可能就是有罪,對被告與檢警來說都不是好事。」

該名檢察官進一步指出:「若照這邏輯,把德撲換成麻將、13支,只要不抽頭、掛名比賽,就可能被認定爲『合法娛樂』;就算有抽水,只要改叫『行政費』,檢方的起訴空間也會越來越窄。」

至於是否提出上訴,士林地檢署則表示,將待收到完整判決書後,綜合研議是否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