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信銷售人員推薦用錯農藥致百畝瓜田幾乎絕收
本報訊(記者 王維 通訊員 張婷 李小進)因輕信農藥銷售公司銷售人員推薦,瓜農古某誤購用於果樹的農藥,導致百畝瓜田幾乎絕收。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楚縣人民法院對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判決,被告某農藥銷售公司因銷售誤導,承擔古某經濟損失30萬餘元;原告古某因自身疏忽,自行負擔29萬餘元損失。
2024年春季,古某發現自家百畝甜瓜秧苗出現葉片黃化問題,遂前往當地某農藥銷售公司購買農藥。選購過程中,古某向銷售人員詳細說明了甜瓜種植情況及需求,希望購買一款適用於甜瓜、能防治葉片黃化的農藥。然而,銷售人員在未仔細覈對農藥適用作物範圍的情況下,錯誤推薦了一款僅適用於蘋果樹的農藥,並承諾該產品能有效解決甜瓜葉片黃化問題。古某輕信銷售人員介紹,未仔細閱讀農藥使用說明,便按指導方法噴灑。不料,生病的甜瓜秧苗不僅未好轉,反而大面積枯萎死亡,導致其當年甜瓜幾乎絕收,直接經濟損失達59萬餘元。雙方對損失責任爭執不下,古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爲,經調取案涉農藥產品說明並諮詢農業專家後確認,該農藥明確標註適用作物爲蘋果樹,不適用於甜瓜,使用該農藥與甜瓜絕收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某農藥銷售公司作爲專業經營者,其銷售人員未準確瞭解農藥適用範圍,錯誤推薦產品並作出不實介紹,存在重大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古某作爲具有一定種植經驗的農戶,在購買農藥時未仔細覈對產品說明,過於依賴銷售人員介紹,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法院認定雙方均需承擔相應責任,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及案件事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