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信“花錢撈人”反被騙30萬元,法院揭露“撈人型詐騙”陷阱
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以“撈人”爲名的詐騙案。被告人李某謊稱能通過“關係”幫助在押人員脫罪,騙取被害人30萬元,最終因詐騙罪被嚴懲。法院提醒,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辦案,任何聲稱能“花錢擺平案件”的行爲均屬詐騙或違法,公衆應提高警惕,避免人財兩空。
丈夫涉嫌合同詐騙被羈押,妻子找關係30萬元撈人
記者瞭解到,2020年,徐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偵查機關依法羈押,其妻子郭某託關係找到了李某,希望李某能動用自己的人脈關係將丈夫“撈出來”。李某謊稱自己在公安系統有“關係”,可以幫助辦成此事,並要求郭某準備30萬元用於辦理請託事項。之後,郭某將30萬元現金轉交給李某。而在案證據顯示,李某收到錢款後並未將錢款用於請託事項,而是挪作個人使用。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法院對李某依法予以嚴懲。同時,因涉案錢款的用途是“撈人”,屬於干預司法的違法行爲,法院判令繼續追繳李某的違法所得30萬元予以沒收。
法官告訴新京報記者,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強制措施及定罪量刑,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審查決定,聲稱能花錢“撈人”或“擺平”司法案件,都是對法律的無知或是進行蓄意詐騙。實施“撈人型詐騙”的犯罪分子,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關於詐騙罪的規定,根據詐騙數額及情節,將面臨從管制到無期徒刑刑罰,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同時需要提醒被害人,試圖通過非法律途徑干預司法的行爲本身也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如行賄罪等),最終只能落得人財兩空。
法官提醒:警惕“撈人型詐騙”陷阱
法官介紹,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不容褻瀆,司法的公平正義不容干預。爲避免落入“撈人型詐騙”陷阱,請務必牢記以下提示:一是破除“關係”迷信。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處理,是建立在事實和證據基礎之上,應摒棄通過“找關係”“走後門”改變司法結論的想法。
二是冷靜覈實信息。當親友涉嫌違法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務必保持冷靜,第一時間通過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援助機構尋求專業法律幫助,瞭解案件真實情況和合法救濟程序,切勿輕信任何“關係人”“中間人”的口頭承諾。
三是認準官方渠道。若需瞭解被羈押人現狀,可通過委託律師,由律師持“三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或法律援助公函)到看守所進行會見。瞭解案件進展的正規途徑是辦案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通知,或由辯護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向辦案機關詢問案件進展。
四是絕不輕易轉賬。無論對方編造的理由多麼動聽、緊急,凡是以“撈人”“擺平案件”“消除案底”等爲由索要財物,尤其是要求現金交易、轉入私人賬戶或要求保密的,請務必高度警惕,堅決拒絕,並立即向辦案機關或公安機關覈實、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官提醒,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一類“撈人型詐騙”犯罪行爲,詐騙者利用家屬急於爲被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親友“撈人”的焦慮心理設計的騙局。這類騙局往往在當事人家庭心急如焚、信息溝通不暢、法律知識欠缺之際乘虛而入。不法分子冒充公檢法工作人員、“領導的熟人”、有“路子”的“能人”等“內部關係人”,編織所謂“活動經費”“打點費”“保證金”等名目,聲稱花錢可以“把人放出來”“減輕處罰”或“抹去犯罪記錄”。此類犯罪往往涉案金額巨大,不僅給被害人家庭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更嚴重干擾司法秩序、踐踏法律尊嚴,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劉倩 校對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