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嚴打“黑車”非法營運,兩起案件曝光罰款並扣車
來源:青海法治報
“黑車”是指沒有在交通運管部門辦理營運手續而以有償服務實施非法運營的車,因其沒有合法營運證,擾亂市場秩序,很多非法運營的駕駛人未經從業資格培訓,乘客安全得不到保障,是國家不予認可,打擊的重點。近日,記者從青海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瞭解兩起非法營運案件,採訪了相關工作人員,就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答。
案例一
2024年6月22日,西寧市交通運輸執法局執法人員在西寧市城北區門源路火電小區路段執法檢查時,發現楊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爲青A3**61小客車搭載4名乘客從門源路火電小區出發欲前往西寧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經查,楊某某與4名乘客協商,到達大通縣後,收取乘客80元的乘車費用。楊某某未取得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
西寧市交通運輸執法局執法人員依法當場對楊某某實施暫扣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同年6月28日,向當事人楊某某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楊某某依法繳納罰款5000元。
案例二
2024年6月28日,西寧市交通運輸執法局會同公安交管等部門開展旅遊客運市場聯合執法檢查時,發現譚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爲甘FK3***7座商務車搭載3名乘客從西寧市城西區某酒店出發欲前往青海湖一日遊。經查,譚某某通過某網站與上述3名乘客取得聯繫,商定乘車價格800元,已收取定金500元,行程結束後收取尾款300元。譚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西寧市交通運輸執法局執法人員依法當場對譚某某實施了暫扣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同年7月4日,向當事人譚某某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譚某某當場繳納罰款1萬元。
釋法
非法營運就是未依法取得營運權而實施營運的行爲,此類車輛被稱爲“黑車”,它們的存在不僅侵害了合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侵犯乘客權益,違反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乘客的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非法營運的車輛駕駛人大多未接受過正規的道路運輸法規學習培訓,沒有參加安全學習及車輛未備案登記。加之,他們安全意識薄弱,逐利經營,常常多拉快跑、疲勞駕駛、超員超速、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失管失控,安全隱患極大。車輛超員不僅加重車身、降低車輛安全技術性能,而且由於車內擁擠,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乘客逃生困難,增加傷害後果。發生意外時,不僅乘客的安全無法保證,也容易發生糾紛,乘客往往是投訴無門,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非法運營行爲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客運市場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和市場準入原則,屬於違法行爲。
省交通執法總隊溫馨提示,爲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希望市民增強自身安全防範意識,選擇乘坐正規的班車、旅遊包車、出租車、網約車等合法營運車輛,自覺抵制“黑車”、遠離“黑車”,舉報“黑車”、不坐“黑車”,不經營“黑車”,從源頭上杜絕非法營運現象。
法律鏈接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45條規定,未取得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6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青海法治報·法眼記者 祝嘉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