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富集團海博館詐貸弊案 涉案建築師2度逆轉再判有罪

高分院更二審認爲,3名建築師蓋章用印具關鍵作用,難謂毫無所悉,構成參與詐貸,改判有罪。(資料畫面)

慶富集團旗下慶陽海洋公司承攬基隆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案,總裁陳慶男涉嫌指示部屬製作不實進度圖,僞造工程進度向銀行詐貸3.38億元,全案歷經數度審理,高雄高分院更二審3日就3名建築師部分宣判,認定許銘陽、夏雯霖與彭信蒼參與詐貸,依違反銀行法分別判刑1年8月至1年9月不等刑期,可上訴。

判決指出,慶陽海洋自2015年起接連向聯貸銀行申請撥款,爲掩飾工程進度落後,陳慶男3度指示專案助理樑耕華、建築事務所協理郭一昌僞造工程進度圖,再交由建築師許銘陽等三人在進度證明書上蓋章用印,分別詐得1.67億元、7200萬元與6600萬元,總金額逾3億元。

案發後,高雄地院一審依違反銀行法、詐欺等罪,判陳慶男6年10月,許銘陽1年9月,夏雯霖與彭信蒼各2年,經上訴,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改認三人刻意「放水」,重判3年8月至4年不等刑期;但三人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爲需進一步調查,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更一審期間,許銘陽等人辯稱並不知進度資料造假,且事務所與慶陽之間仍有1140萬元款項未結,無涉分贓不法所得。合議庭當時接受說法,改判三人無罪,經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再度撤銷,發回更二審。

高分院更二審認爲,3人於2016年詐貸6600萬元部分已無罪確定,惟2015年兩次申貸的1.6億元與7200萬元,3人蓋章用印具關鍵作用,難謂毫無所悉,構成參與詐貸;法官最終依違反銀行法判許銘陽合併應執行1年8月,夏雯霖與彭信蒼各1年9月,均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