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把握AI基本法立法契機

上月於法國巴黎落幕的人工智慧行動高峰會,各國對AI監管態度分歧;美國與英國主張市場主導模式,減少監管,以促進技術創新與產業競爭力;歐盟則強調監管與透明,預計投入二千億歐元支持開源AI,避免技術壟斷。

面對國際競爭壓力,臺灣應儘速制訂適合自身發展的人工智慧基本法,以促進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同時兼顧人權、倫理與社會價值,維持臺灣在全球AI產業的關鍵優勢與競爭力,爲未來AI治理奠定堅實基礎。

美、英的市場導向模式,雖有助於加速技術發展,卻恐引發偏誤、歧視、隱私侵害,及資訊濫用與不當利用;歐盟的嚴格監管,可能減緩企業的創新動力。因此,臺灣應在科技創新與風險管控間取得平衡,確保AI健康發展。

AI技術廣泛應用於醫療、金融、司法及政府決策等領域,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智慧財產權、勞動市場與國家安全,必須跨部門合作,方能有效監管。建議政府成立專責AI監管機構,且法案應納入知情權、退出權、風險評估與管理、權利受侵害時的救濟機制,以及全面檢討並修正智慧財產權、個資保護等相關法令。此外,應納入動態調整機制,確保法規能與時俱進;同時,政府應確保法案內容符合國際標準,並落實產業自律,兼顧技術發展、社會價值與法規調適。

各黨對制訂AI基本法已有相當共識,行政院亦將其列爲優先法案。朝野應珍惜難得的立法契機,建立前瞻性的AI治理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