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姊的用心!憂遭受異樣眼光 讓妹妹給友人當「掛名女兒」
親姊的用心!憂心遭受異樣眼光,讓妹妹給友人當「掛名女兒」。由於養父母雙亡,因此聲請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收養」原本是出於保障未成年子女、提供家庭支持的一種制度,但若養父母已經過世,養子女能否選擇「迴歸原生家庭」?一名女子歡歡(化名)因養父母早已過世,且彼此並未共同生活、無實際撫養照顧關係。法院審理後,裁準終止收養關係,讓她正式回到原生家庭身分。
判決書指出,歡歡於1990年被男子阿國(化名)收養,並由其配偶小萱(化名)共同成爲收養人。不過,阿國於收養後不久就死亡,小萱則於2021年初過世。多年來,歡歡雖在法律上爲二人的養女,但實際上並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更未曾繼承遺產。
歡歡則表示,因爲她自幼是「無父之女」,高中畢業準備北上工作時,擔心社會觀感與未來發展,胞姊便透過認識的男姓友人阿國協助辦理收養手續。她強調,收養純屬形式性質,實際上並無父母子女間的扶養與情感連結,如今養父母皆已過世,她希望依《民法》第1080條之1,正式終止收養關係。
歡歡的胞姊證稱,當年確實因擔心妹妹身分問題,才請阿國協助辦理收養,且歡歡並未實際繼承養父母遺產。更關鍵的是,養家的其他兄弟姊妹,也全數出具同意書,支持歡歡終止收養,顯見這段「名義上的收養」已無存續必要。
法官認爲,依《民法》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終止收養,但若終止將造成顯失公平,法院得不予許可。本案中,歡歡與養父母之間從未形成實質家庭生活,既無扶養義務、也未涉財產繼承,更獲養家與生母共同同意,因此動機正當,終止收養並無不公平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