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失蹤害他無法繼承土地 法官揭驚人真相:70年前就病死了

▲民衆上法院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法院調查另一名繼承人70年前已經死亡。(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民衆爲辦理土地繼承,因無法聯繫另一名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但法院調查發現,這位另名繼承人早在70年前就因「麻疹肺炎」過世,根本不符合法律上「失蹤人」的要件,日前裁定駁回聲請。

依據裁定書內容,聲請人主張,他和失蹤人都是繼承人,但因對方長期失蹤,無法聯繫,導致土地繼承程序卡關,因此希望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

法官根據《民法》第10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43條規定,如果一個人失蹤(生死不明),但還沒有被宣告死亡,他的財產管理順序應爲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同居的祖父母、家長等人,如果以上順序的人都無法擔任,法院才能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

經法院調閱戶籍資料後發現,失蹤人的戶籍地址是日治時期住在「臺中州北斗郡某地」,而根據1948年的死亡登記紀錄,失蹤人當年已因「麻疹肺炎」過世。既然人已經死亡,就不符合「失蹤」的定義,因此法院認定聲請「於法不合」,直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