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採尿 基層憂人權問題

刑事局推動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執法,採購試劑測試使用方式,最快本月上路打擊毒駕。記者李奕昕/攝影

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執法即將上路,但駕駛經檢測有毒品反應或拒絕檢測是否逮捕?如不配合採集尿液送驗,是否一律強制採尿?目前均未定案,恐造成基層執法困擾及侵犯人權疑慮,警政署將於跨部會會議提出討論,儘速統一執法方式與法律見解。

官警說,刑事訴訟法第二○五條之一規定包含「侵入性採尿」,可將鑑定對象送醫院強制導尿;二○五條之二則是「非侵入性採尿」,只能在警察機關等犯嫌解尿,侵害程度較低,但採取對象是「經拘提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須先逮捕駕駛才適用,兩種採尿方式均須向檢方聲請鑑定許可書。

據瞭解,相關機關開會討論修法時,司法院、法務部認爲警方應以二○五之二「非侵入性採尿」優先;刑事局日前詢問有關駕駛經唾液毒品檢測有毒品反應是否逮捕,法務部迴應視個案認定,待研議,駕駛拒測是否逮捕則尚未交換意見。

唾液快篩執法,是讓駕駛口含棉棒吸收唾液,再放入檢測罐三分鐘檢測毒品反應,基層認爲,酒駕「酒味酒容」容易辨識,施用毒品則未必能精準判斷;另擔心駕駛檢測有毒品反應或拒測,採尿送驗卻無毒品反應,恐引起爭議;請示檢察官是否逮捕及核發採尿鑑定許可書時駕駛堅持離開,警察有無強制力留人?

刑事局表示,駕駛經唾液檢測有毒品反應,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但若採尿送驗無毒品反應,應函文建請撤銷舉發;駕駛拒測被舉發,採尿送驗無毒品反應,是否維持處罰由警政署與交通部研議;請示檢察官期間,駕駛不願配合,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