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雲林縣鎮代與人妻幽會挨告 反告對方違法蒐證

曾經擔任雲林縣鎮民代表、參選過立委,並在雲林、臺南市等學校擔任棒球校隊總教練的彭姓男子,在臺南當教練期間,與林姓男子妻子發生婚外情;林提告求償,彭反告林違法蒐證,求償180萬元,臺南地院簡易庭判決彭應賠償林精神慰撫金30萬元,駁回彭的告訴。

林姓男子提起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訴訟指出,他與妻子結婚後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彭姓男子是他小學兒子的棒球隊總教練;彭明知他的妻子已結婚,仍與妻子私下往來,去年5月他目擊彭從家中離開,才知道妻子居然邀請彭到家中吃飯。

林表示,去年8月,他帶子女去外縣市參加球類比賽,從遠端登入監視器系統查看家中情況卻看不到畫面,返家見監視器電源線均遭拔除;此後更發現妻子與彭姓男子互動頻繁,密集傳送訊息或照片,妻子還在子女都回家後,自行前往棒球場跟彭獨處。

林向國小反映此事,學校列爲校安事件,不續聘彭爲校隊教練;林認爲,彭仍不知收斂,持續與他的妻子密切交往,今年1月深夜在西門圓環比肩吃宵夜,還在彭經營的運動館外親吻、擁抱,更多次於深夜、清晨間一同進出該運動館。

林主張,彭與他的妻子來往已逾越一般朋友分際,與熱戀男女無異,破壞他與妻子間夫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請求彭應賠償他精神上損害50萬元。

彭姓男子承認知道林姓男子妻子已婚,但主張我國並無配偶權明文規定,對於外遇所侵害權利,尚須具備「情節重大」要件;他與林的妻子僅能說是異性好友,並無情節重大情況,且運動館是他與林的妻子共同出資經營,林妻出入該處所合情合理。

彭反告林姓男子,未經他同意,在運動館對面屋檐架設2臺監視器,每天24小時錄影蒐集他與林妻及運動館消費者個人資料,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林非法取得監視錄影畫面,該畫面擷圖不得作爲證據使用,且應賠償他精神上損害,請求賠償180萬元。

法官認爲,監視器拍攝位置爲運動館對外營業一樓範圍,屬一般人得以共見共聞場所,林並非刻意於非公開場所,私自架設錄影設備竊錄彭非公開影像,足見林並非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錄影畫面,亦非長時間不法侵害彭的隱私權。

法院考量,林在面對他人現時不法侵害配偶權情況下,因侵害配偶權行爲多屬隱密爲之,蒐證不易,林爲防衛自己權利而擷取該監視器錄影畫面作爲訴訟使用,未任意散佈或供其他用途使用;應認相關證據資料具相當重要性及必要性,促進法院發現真實。

法院依據視器畫面擷圖,可見林妻今年5月間共5次被拍下晚上或凌晨進入運動館,直到天亮才離去,並在門口與彭姓男子親吻、擁抱,彭還有撫摸林妻頭部及後頸部位;林姓男子也提出曾在西門圓環撞見兩人,持手機錄影並質問妻子,直到警方獲報到場,作爲證據。

法院認定,彭與林妻互動親暱,已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來往情誼,客觀上與親密交往中男女無異,足以影響家庭共同生活互信基礎,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不法侵害林基於配偶及婚姻關係的身分法益,而達情節重大程度,並導致林7次前往心理治療諮商。

法院審酌,彭姓男子辯稱屬推諉卸責之詞,並不足採,其提起反訴及假執行聲請,亦與民法所定反訴要件不合,應予駁回;考量雙方身分地位,彭過去爲鎮民代表、棒球校隊教練,現經營運動館,與林妻交往時間、事發後態度,判決彭應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

曾經擔任雲林縣鎮民代表、參選過立委,並在雲林、臺南市等學校擔任棒球校隊總教練的彭姓男子,與林姓男子妻子發生婚外情挨告。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