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員工放炮討薪水!養雞場老闆扁他 「木棍插嘴施轉」推下橋奪命

▲臺南養雞場命案,林奕銘持木棍打死前員工並推落橋下,臺南高分院駁回上訴,仍維持13年徒刑。(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發生在2024年2月間的臺南養雞場命案,老闆林奕銘因與謝姓前員工有薪資糾紛,因連兩天聽到謝男在雞場外燃放鞭炮挑釁,憤而持木棍攻擊謝男重傷倒地,並將木棍插入口中旋轉造成致命傷,再將謝男拖拉至橋邊推落橋下身亡,一審林男被判13年,經上訴二審,臺南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13年徒刑。

判決指出,林奕銘爲養雞場老闆,謝姓死者前爲其員工,2人間有薪資糾紛,謝男於2024年2月7日上午,騎機車前往該養雞場外燃放鞭炮。8日上午8時許,謝男又騎機車前往養雞場外燃放鞭炮,林奕銘聽聞鞭炮聲響後,持兩根木棍出來查看,並與死者謝男發生衝突,林奕銘持木棍揮打謝男、將謝男推倒在地後,以木棍攻擊謝男鼻部,並將木棍插入謝男口內加以旋轉。

見謝傷重無法抵抗後,林先騎乘謝男機車至數十公尺外之頂店橋,從紐澤西護欄旁缺口將機車推至橋下,再返回案發地,將謝男拉至頂店橋後,從紐澤西護欄旁缺口推落高5公尺多之橋下,謝男因頭頸部外傷、顱底右眼眶骨及甲狀軟骨骨折、鼻根至下巴及左右臉頰皮膚缺損(極可能有腦髓損傷)而死亡。

林奕銘在一審認殺人犯情,辯稱「僅有傷害犯意」並主張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一審國民法官法庭依殺人罪判處他13年;林男認爲量刑過重,檢方則認量刑過輕,雙方均提出上訴。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依被告供述、證人證詞、法醫解剖報告及鑑定資料,足以認定林男確有殺人故意,其所辯「僅傷害」無可採信。另被告所稱「自首」,因警方早在他投案前已掌握涉案事證,不符刑法自首減刑規定。法院同時審酌量刑細節,林奕銘雖於審理中提出400萬元和解方案,但未獲被害人家屬接受,最終並無賠償。

檢察官指林惡性重大、量刑過輕,但法官認爲原審量刑合乎刑法第57條考量因素,並無輕縱或濫用裁量情形,應予尊重。合議庭指出,檢方認量刑過輕、林奕銘主張量刑過重,均無理由,雙方上訴駁回。本案維持一審原判決, 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