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遭船碰撞事故頻傳 航港局研擬「人船避碰規定」草案
▲有民衆在新北市龍洞灣拍下漁船從潛水客旁邊駛過畫面,當時僅距離潛客約10公尺。(圖/臺灣自由潛水發展協會提供)
記者周湘芸/臺北報導
自由潛水活動興起,船隻與潛水客擦撞事故時有所聞,臺灣自由潛水發展協會呼籲明定「人船避碰規則」。交通部航港局近日着手研擬草案,包括限制遊艇與動力小船在潛水區範圍內航行速度,並要求提前做好避讓準備等,預計月底預告。
今年5月17日墾丁後壁湖潛水區3名水肺潛水員浮出水面等待接駁時,遭漁船螺旋槳撞擊,造成2人重傷。7月15日一對夫妻到蘭嶼情人洞浮潛,女方疑似被海浪推至船底,遭船隻螺旋槳打到頭部,送往臺東馬偕醫院仍宣告不治。同月27日也有民衆在新北龍洞灣拍下漁船從潛水客旁邊駛過畫面,當時僅距離潛客約10公尺,險象環生。
交通部航港局近日研擬「人船避碰規則」草案,其中一項版本提到,將明定遊艇與動力小船在瞭望時,發現水面出現潛水旗幟,需提早做好避讓及減速準備,任何在該旗幟100公尺範圍內航行的船舶速度不得超過5節。
根據研擬的其中一項草案版本,明定如果在開放海域,船舶與潛水旗幟的安全距離爲100公尺以上;如果在海灣、海峽或有船隻活動的限制海域,船舶與潛水旗幟的安全距離爲30公尺以上,此外,在潛水旗幟100公尺範圍內航行速度不得超過5節。
草案也提到,例外情況與特殊水域,如執行公務、執法與救援船隻可不受此航速限制。另外,從事潛水活動時,必須避開公告禁止潛水活動的範圍,像是港區、航道或離岸風電等施工海域。
草案也明定,遊艇與動力小船在執行潛水活動過程中,至少需2人操作,包括駕駛與特定指定的助手負責隨時清點掌握,並監看所有潛水人員;且需確保上下水梯、平臺的設計與維護狀態要良好。此外,在潛水人員準備下水活動與準備上船時,需保持引擎熄火狀態,待所有人員離開危險範圍或上船後,才能發動引擎。
對此,臺灣自由潛水發展協會指出,除了草案提及的遊艇及動力小船外,浮具、無動力載具、立槳衝浪、划水、拖曳傘等海上活動,都會有相關避碰問題產生,建議草案架構應考慮延伸至其他海上活動的可能性,針對不同活動特殊性,保留後續增列其他細節餘地。
協會也建議,應針對安全距離進行細緻化規範,該草案對於「危險範圍」無明確定義,建議增訂具體階層式規範,如30公尺以內爲危險範圍,引擎應完全熄火;100公尺以內非必要不得進入,需進入者航速不得超過5節,並保持高度注意等。
航港局指出,此版本尚未定案,目前草案仍於蒐集意見階段,預計11月底進行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