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病主法不只是考慮「自己」 末期患者為女兒繼續治療

臺北慈濟醫院放射腫瘤科主任常佑康呼籲病主法修法應納入「關係人輔導與仲裁機制」,讓溝通與執行更順利。本報資料照片

《病人自主權利法》修正草案近日舉行公聽會,臺北慈濟醫院放射腫瘤科主任常佑康當時以臨牀案例說明,病人希望終止治療、配偶也同意,卻因女兒堅決反對,導致病人歷經8個月才順利執行預立醫療決定(AD),因此呼籲修法應納入「關係人輔導與仲裁機制」,讓溝通與執行更順利。

立委王育敏、劉建國的修正草案中新增內容明訂,當病人已無法明確表達意願、且曾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時,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預立醫療決定(AD)內容作爲。常佑康盼以此案例會應「關係人」在醫療決定影響具有重要性,然而卻引發網友熱議,不少人質疑女兒太自私,以及應該要以病人意願爲主等。

常佑康今再度說明,日公聽會發言時間有限,無法詳細說明,可能導致社會誤解。當時病人意識清楚,但因病程後期生活品質惡化,深思熟慮後希望終止治療,配偶也尊重並同意。不料,女兒因過去曾疏於照顧病人,心懷愧疚,甚至辭職希望全心照顧患者,因此拜託患者繼續治療;病人見女兒用心,也改變決定,纔會導致有8個月的期間才執行AD。

「這不只是『愛不愛自己』,也是考慮愛家人。」常佑康表示,這個案例呈現病人考慮女兒心情繼續治療,女兒也持續照顧病人一督按時間,最後病人進入生命末期,女兒終於放下不捨,讓長者不再受苦。「這是一個愛與被愛、贖罪與原諒、因愛而放手的案例。」

常佑康說,我們不是生活在荒島的魯賓遜,而是擁有社會關係的存在,做任何決定都會考慮到身邊家人的感受與想法,因爲這是「關係自主」的展現,而不是個人主義式的自主。

常佑康康強調,臨牀醫療團隊的挑戰,在於如何發現與同理,反對啓動AD家屬的深層動機與情感脈絡,而非貿然將其歸類爲「干涉病人自主」。他認爲,制度設計上應加入「家屬輔導與仲裁機制」,協助醫療團隊更妥善處理情感與倫理上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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