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底解散申報 兩方式
企業若在會計年度結束當天同時辦理解散,究竟要申報「結算」還是「決算」?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近期接獲不少公司詢問這個問題,其實企業遇到這種狀況,兩種方式都可行,只要依法選擇其中一種並在期限內完成,就不會影響權益。
臺北國稅局解釋,依《所得稅法》規定,「決算申報」是指公司在會計年度內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針對當期所得必須辦理的申報;而第71條規定的「結算申報」,則是針對上一完整會計年度營業所得應辦理的例行申報。兩者雖然都是繳納營所稅的程序,但適用情況不同。
如果剛好遇到「解散日」就是「會計年度結束日」,國稅局說,這種情況下,企業同時符合兩條法令規定,既要依第71條在次年報稅季、5月底前完成結算申報,也要依第75條在主管機關覈准解散次日起45日內完成決算申報,不過,法令並未強制要「兩個都做」,企業可以自行擇一辦理。
舉例來說,甲公司採歷年制,股東會決議於2024年12月31日解散,並於2025年1月20日獲主管機關覈准登記,此時甲公司可以選擇兩種做法。
第一,依第75條規定,在2025年3月6日前(覈准次日起45日內)辦理解散決算申報;第二,若未在期限內辦理解散決算,仍可依第71條規定,在2025年5月31日(假設爲結算申報截止日)前完成2024年結算申報,兩種方式皆屬合法,不會被認定爲漏報或遲報。
國稅局提醒,雖法令給予企業選擇空間,但務必注意期限,以免因延遲申報被追繳或受罰,尤其是解散、廢止或合併等狀況,往往涉及清算及資產處理,企業應及早與會計師或稅務顧問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