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跨國繳稅 留意三眉角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我國已與35個國家簽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企業若能正確適用,不僅可避免重複課稅,也能達到節稅與合規的雙重效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企業跨國報稅時,最容易忽略三大眉角,導致白繳稅。
國稅局指出,最容易被企業忽略的重點就是「查有無協定,減免權益要主動申請」,我國與多國簽訂所得稅協定,目的在防止重複課稅並促進投資,企業若自協定國取得收入,例如股利、利息、權利金或營業利潤等,應先確認協定是否規定可免稅或訂有上限稅率。
國稅局提醒,若符合條件,應主動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才能享受協定規定的減免;若未依程序辦理,直接按當地稅率繳稅,事後即使發現多繳,也不得在我國結算申報時扣抵。
第二個眉角是「別以爲多繳可抵,溢繳稅額一毛也不能扣」。國稅局解釋,依《所得稅法》、《適用所得稅協定查覈準則》規定,總機構設於我國的營利事業應就其全球所得合併課稅,若境外所得已繳納外國稅款,可於限額內抵減,但若該筆所得本應依協定免稅或限縮稅率,而企業未申請減免導致多繳,該溢繳稅額不得再申報扣抵。
舉例來說,我國甲公司在202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自泰國A公司取得權利金收入新臺幣200萬元,並主張可扣抵在泰國繳納的稅額30萬元。
然而,我國與泰國簽有「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依協定規定,權利金稅率上限爲10%,應繳稅額爲20萬元(200萬元×10%),由於A公司未依協定申請減免,溢繳10萬元,該金額不得列爲可扣抵稅額,國稅局因此調減甲公司可抵稅額10萬元。
第三個眉角是「交易前先確認,用對協定纔不吃虧」。國稅局建議,企業在規劃跨國投資、授權或技術移轉時,應先確認交易對象所在國是否爲協定國,並熟悉協定內容與申請流程,若符合協定減免條件,應於繳稅前完成申請;若已溢繳,也可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退稅。
國稅局強調,掌握三大重點,包括查協定、申減免、正確扣抵,才能合法節稅、維護權益,企業若能善用所得稅協定,就能兼顧合規與效益,達到雙贏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