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不滿被按喇叭當場停馬路正中央 挨罰1萬8、扣牌6月
李姓男子騎車自內側車道切到正要左轉的高姓男子轎車前方,高不滿連續按喇叭,李竟將機車擋在馬路正中間,下車跟高理論;高向警方檢舉,李被開出18000元罰單、吊扣牌照6個月。李不服,主張自己獲檢察官不起訴,向法院請求撤銷罰單,法院判他敗訴。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2023年1月31日晚間10時許,騎車行經臺南市北區和緯路時,自內側車道騎到準備左轉的高姓男子轎車前方,高連續按喇叭,李當場停車,轉身理論;高報警提告,並檢舉李「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於車道中暫停」。
臺南市警第五分局對李開出違規罰單,李提出申訴,去年9月交通局認定違規屬實,裁處李「罰鍰1萬8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李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出行政訴訟。
李姓男子主張,當天他受到高姓男子車輛強光照射及高聲喇叭驚嚇,本能上停下來,符合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爲,不罰」以及行政罰法第12、13條規定,應不予處罰。
李認爲,當天是高姓男子不讓他離開現場,高還提告強制罪,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已經處分不起訴,足以證明他沒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違規行爲。另交通局延宕263天才裁決,違法行政程序法,裁處不論是裁量怠惰還是時間延宕,均已歸於裁處權消滅結果。
交通局指出,檢視採證影片,李姓男子騎車自畫面左側切至高姓男子轎車前方,高隨即按鳴喇叭,李聽聞喇叭後減速並於前方車道中暫停,回頭與高發生爭執;當時現場車流順暢,並無阻塞情形,路面亦屬平坦且無障礙物。
交通局認爲,李於行駛過程中暫停,迫使高必須調整行車速度,以免發生碰撞事故,本案「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違規事證明確,舉發機關據此制單舉發,並無違誤。
法院當庭勘驗採證影片,高姓男子原本在停等紅燈,綠燈時準備左轉,李姓男子機車從左側切到高的前方,高按鳴喇叭一長聲、一短聲後,李亮起煞車燈,高再按鳴喇叭一長聲;李將機車停在中線車道上,下車走到高的車邊,兩人展開爭執。
畫面中,高稱「可以不要擋路嗎」,李說「我找110來」,高回覆「我幫你打了」,李再說「沒問題」;高表示「我有行車紀錄器,你這樣子切過來,對嗎」、李回覆「沒有關係啦,那你這樣叭對嗎」,高再問「爲什麼不對,你可以這樣弄嗎」,李則說「沒有關係啦」。
法院說明,從影片可見,高在前方道路狀況並無人車、障礙物、動物情況下,突然停車,已危害後方來車行車安全;高姓男子對李提出妨害自由刑事告訴,雖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但刑事犯罪構成要件與行政法違規行爲要件並不相同,不起訴處分與違規事實認定無涉。
法院認爲,即使高姓男子報警,要求李不能離開,然兩車並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李並無暫停於車道必要,且爲避免影響現場交通往來秩序,自應移往路邊;至於李主張交通局裁處權因裁量怠惰、時間延宕已歸於消滅,依行政罰法規定,裁處權是逾3年纔會消滅。
法院審酌,李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於車道中暫停」違規行爲事實,交通局依法裁處,核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無不當違法,李相關主張不可採,訴請撤銷爲無理由,判決駁回。
李姓男子騎車自內側車道切到正要左轉的高姓男子轎車前方,高不滿連續按喇叭,李竟將機車擋在馬路正中間,下車跟高理論;高向警方檢舉,李被開出18000元罰單、吊扣牌照6個月。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