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準則推進速度超預期,金融機構面臨融資排放信披挑戰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盧陶然 李德尚玉 實習生蔡澤華 北京報道
我國正在加速構建氣候治理體系。
4月30日,財政部辦公廳發佈《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氣候(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爲“氣候準則”),遠遠早於原計劃在2027年發佈具體準則的時間表。
氣候準則是《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以下簡稱“基本準則”)框架下的首個具體準則。氣候準則(徵求意見稿)共六章47條,聚焦氣候相關議題,細化了企業在氣候風險、機遇及影響方面的披露要求。
氣候準則的修訂說明指出,文件的起草遵循四大原則,以基本準則爲基礎、與國際準則“趨同”、堅持準則制定和實施分開、兼顧行業應用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氣候準則對溫室氣體排放範圍3提出了明確的信披規定,明確企業需要披露範圍3排放量,尤其對銀證保等金融企業設定了嚴格的範圍3披露規範。考慮到我國企業實際披露能力,未來正式發佈氣候準則時將沿用基本準則的安排,在實施範圍及實施要求作出規定之前,由企業自願實施。
推進速度遠超預期
基本準則出臺半年內,氣候準則開始徵求意見,推進速度遠超預期。
2024年11月,財政部聯合九部委發佈基本準則,拉開了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的序幕,根據此前規劃,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採取“分步推進”策略,到2027年,企業可持續披露基本準則、氣候相關披露準則及應用指南相繼出臺。
興業碳金融研究院錢立華團隊認爲,此次氣候準則的發佈距離基本準則的發佈不足半年,遠超原計劃的2027年時間表,說明氣候披露作爲政策和市場焦點,在國家可持續披露體系中的工作優先級較高,因此推進極快。
“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將是一個模塊化、拼插式的框架體系。”中央財經大學可持續準則研究中心主任、GF60特聘研究員劉軼芳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在這樣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下,基本準則類似於底座模塊,氣候準則是拼插於底座上具體模塊。
劉軼芳表示,氣候準則在制定目的、披露目標、體例結構、相關術語概念及基本技術要求上與基本準則保持了高度一致。這種設計使得兩者之間的邏輯架構關係清晰且緊密,避免了信息質量、重要性標準、一般披露要求等方面的重複規定。
北京綠色金融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院長、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馬駿表示,基本準則和氣候準則相繼出臺後,將加速提升我國企業、金融機構開展全面碳覈算和落實“雙碳”目標的動力和能力,增強我國在全球可持續發展治理中的影響力。
未來,根據基本準則規劃,準則體系建設採取“分步推進”策略,優先推出氣候相關準則後,再逐步擴展至生物多樣性、鄉村振興等中國特色議題。
氣候準則的起草原則之一便是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S2號——氣候相關披露》(IFRS S2)“趨同”。
2023年6月,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發佈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S1號——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S2號——氣候相關披露》(以下簡稱爲IFRS S1和IFRS S2)。
公衆環境研究中心CATI指數項目負責人朱紫琦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基本準則和氣候準則對標國際,在“治理、戰略、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和目標”四要素框架以及相關披露要求上趨同,並根據中國企業實際披露情況做出調整,如提出氣候相關影響信息、碳配額交易對財務報表的影響等信息的披露。
推動企業補範圍3披露短板
多位受訪者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氣候準則的發佈將推動企業加速補齊範圍3披露短板。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氣候準則第五章提出,企業應當按照範圍1、範圍2和範圍3溫室氣體排放,分類披露報告期內產生的溫室氣體絕對排放總量。同時,對金融機構的融資排放信息作出專門規定,要求披露“按資產類別對每個行業的範圍1、範圍2和範圍3溫室氣體排放”和“按資產類別劃分的每個行業的總風險敞口”。
劉軼芳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解釋稱,所謂融資排放,指被投資方或者交易對手方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中歸屬於企業向被投資方或者交易對手方提供的貸款和投資的部分,屬於範圍3溫室氣體排放的第15個類別(投資)。
對於融資排放,金融機構通常可按碳覈算金融聯盟(PCAF)發佈的《全球金融行業溫室氣體覈算標準A:融資排放》進行覈算,截至4月29日,全球已有598家金融機構加入PCAF,適用對象包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開發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等,目前涵蓋股票和債券、商業貸款/非上市公司股權、項目融資、商業地產貸款、抵押貸款和車輛貸款、主權債七類金融資產。
“蘋果、華爲、安踏等製造業巨頭的碳排放集中於供應鏈環節,例如金屬零件、布料等原材料生產中的排放。相較之下,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範圍3排放則高度依賴投融資組合的碳足跡測算。”朱紫琦表示,當前國內金融機構在範圍3類別15的核算上普遍滯後,主因在於兩大前置條件未充分滿足:一是被投企業或貸款方未完整披露自身範圍1、2數據;二是金融機構缺乏系統化的數據收集機制。
朱紫琦表示,2024年CATI評價顯示,全球780家供應鏈主導企業中,51%披露範圍3排放,其中77%覆蓋供應鏈環節排放。IPE也持續推動供應鏈上的企業開展碳覈算,賦能企業提升碳覈算能力。“推動金融機構披露範圍3的關鍵,也在於聯動上下游企業建立碳覈算能力,金融機構首先應當要求貸款企業或供應商披露範圍1、2數據。”
安永大中華區ESG可持續發展主管合夥人李菁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銀證保企業披露範圍3數據面臨諸多挑戰,一方面因爲部分企業數據基礎薄弱,範圍3排放涉及投融資項目的上下游全鏈條,金融機構對供應鏈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碳排放數據掌控力不足,數據獲取依賴外部合作方,存在碎片化問題。另一方面則因爲技術與管理能力不足,傳統人工覈算難以應對海量交易對手的排放數據,而多數企業尚未建立自動化採集與分析系統。
融資排放信披挑戰
日前,ISSB針對IFRS S2進行了靶向性修訂,但氣候準則徵求意見稿尚未同步納入ISSB的最新修訂。
ISSB理事冷冰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IFRS S2修訂前,要求按《溫室氣體覈算體系企業標準》(GHG Protocol)的分類方法披露範圍3排放的15個分類中,前14個相對比較好計量,而第15類融資排放則是非常難計量的。
冷冰告訴記者,例如對普通製造業企業而言,其融資排放並非投資者關注重點,企業要通過很長的判斷過程來得出融資排放與公司不相關的結論,此次修訂讓企業可直接豁免披露第15類排放,簡化了判斷過程,卻未減少投資者關心的信息。
“對於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這三個行業,有一部分第15類中仍然是投資者關心的排放,準則依然要求他們披露,如商業銀行貸款給他人產生的排放等,且相關要求未發生變化。”冷冰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近期內無論對IFRS S2還是IFRS S1,都不會再有修訂或調整的可能性,且此次修訂不影響各國採用。
李菁向記者分析稱,氣候準則尚未同步納入ISSB對IFRS S2的最新修訂,主要因其發佈時間早於ISSB修訂決議,且中國更側重本土化適配。未來可能通過行業指南或準則修訂逐步吸收國際調整,同時保留中國特色披露要求(如碳配額交易影響)。企業需密切關注後續政策動態,尤其是行業應用指南的發佈。
面臨更加強化、規範的溫室氣體排放信披標準,企業該如何做好信披工作?
“上市公司在選擇和應用ESG政策指南時,首先應遵循上市交易所的合規要求;其次明確披露目標,若爲出海或獲取投資人關注,可參考國際認可的準則如ISSB準則或中國財政部準則,以獲得更好的評級和投資機會。”劉軼芳表示。
“在內地和香港以交易所名義出臺ESG政策,是因爲交易所對上市公司有直接管理和處罰權,能有效推動政策執行。”劉軼芳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國際範圍內涉及上市公司的政策多由交易所出臺,本質上很多是證監會通過交易所發佈,交易所具有效率高、執行力強的特點,例如對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可進行處罰甚至退市處理。北交所雖目前信披率低、強制披露公司少,但新上市企業第一年需發ESG報告,與其他交易所一致。
李菁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金融企業首先應完善數據治理體系,由總公司建立中央數據平臺,整合投融資項目的碳排放數據,確保全鏈條可追溯。其次是利用AI和大數據分析技術開發智能覈算系統。三是分階段推進與試點優化。初期聚焦高碳行業(如煤電、鋼鐵)和高風險資產,逐步擴展至全業務線;選擇部分分支機構或業務線開展試點,積累經驗後推廣,並根據實施反饋動態調整流程。最後是加強能力建設與合規管理。組織專項培訓提升員工碳排放覈算能力,並與第三方機構(如碳覈查機構、科研院所)合作開展數據驗證;將碳排放數據質量納入內部合規考覈,設立跨部門工作組監督執行,建立風險預警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