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訴訟首案遭駁回 綠色和平擬上訴:強化用電大戶減碳義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上月駁回臺灣史上首起氣候訴訟案,綠色和平今天表示將提出上訴,要求經濟部強化「用電大戶條款」,以確保企業承擔更積極的減碳義務。(綠色和平提供/蔡佩珈臺北傳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上月針對臺灣史上首起氣候訴訟案作出判決,駁回由綠色和平、環境法律人協會及4位公民在2021年初提告經濟部制定「用電大戶條款」過於寬鬆,無法有效推動企業減碳的訴訟,綠色和平今天表示將提出上訴,要求經濟部強化「用電大戶條款」,以確保企業承擔更積極的減碳義務。

根據判決書,法官認爲臺灣地理位置本多臺風、水災,難以證明和氣候變遷有關,並以公民只有請求權、沒有告訴權駁回訴訟。

綠色和平氣候與能源專案主任忻儀表示,法院駁回的理由令人遺憾,國際間早有科學證據證明,臺灣極端氣候事件與氣候變遷有關,政府更應正視氣候災難下的人權保障,人民皆有權利要求政府與企業承擔應有的減排責任。

忻儀舉例,世界氣候歸因組織研究指出,凱米颱風因爲氣候變遷,系統風速增強約7%、臺灣降雨量增加14%,在全球升溫1.2°C的背景,此類強風豪雨事件的發生頻率將提升約30%、最大風速平均增強每秒3.9公尺,已實際影響民衆的居住環境與安全,政府必須立即強化減碳與防災對策,以降低未來災害風險。

她也表示,根據2023年《氣候變遷下水災危害脆弱度以新北市爲例》報告,該案其中2位原告居住地區均屬高風險潛勢區,1位居住在新北市三重區一帶,鄰近菜寮捷運站,該站未來淹水危險脆弱度被評爲中高級危險程度,另一位原告家中半徑5公里範圍內的浮州站,2024年7月極端降雨事件中曾發生嚴重災情,同區板橋車站亦因地形與排水設施不足,被列爲脆弱度偏高的交通樞紐。顯示本案原告所面臨的居住與通勤環境,已受到氣候變遷引發的極端水災實質威脅。

原告林季蔚強調,當初提出這場告訴,旨在提醒政府當局以及既得利益者,太多政策無法讓民衆參與討論,升斗小民對於環境政策幾乎毫無影響力,上訴不是爲了取得任何給付,是期待立法者優先實現國家保護責任,積極請求法院介入,以彰顯全民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