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鎮警小隊長收賄包庇賣淫集團? 法院判決大逆轉

桃園市平鎮警分局林姓偵查小隊長涉嫌每週收取1.5萬至2萬「公關費」包庇賣淫集團,他和業者遭桃園地檢署起訴。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認爲證人稱泄密時間、地點,林有明確不在場證明,加上證人含糊其辭,除自白外沒有其他證據,判無罪,巫姓得易科部分8月,不得易科2年3月,李姓業者1年,可上訴。(賴佑維攝)

桃園市平鎮警分局林姓偵查小隊長涉嫌每週收取1.5萬至2萬「公關費」包庇賣淫集團,他和業者遭桃園地檢署起訴。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認爲證人稱泄密時間、地點,林有明確不在場證明,加上證人含糊其辭,除自白外沒有其他證據,判無罪,巫姓得易科部分8月,不得易科2年3月,李姓業者1年,可上訴。

檢方調查,有賣淫集團每週繳交1萬5000元至2萬元公關費給林男,因爲該賣淫集團有女子被集團以高利貸綁住,女子報案後,剛好轉到林姓小隊長底下。林通風報信,讓集團得以在檢察官執行前和解,遭察覺有異。

不過法院審理時,證人稱林男前往檳榔攤泄密的時間,林有明確的不在場證明,且證人間對於巫姓業者如何結識林男的過程陳述相互矛盾。另名林姓業者對於行賄情節始終含糊其辭,所述交付賄款的場合更與常情不符。2人也有騙取自身減刑爲目的而假意供出共犯的動機。加上檢方起訴指不明存款,存入的日期也不在檢方所稱的收賄期間。

法院認爲,全案除巫男、李男自白外,欠缺其他必要的補強證據,證明自白與事實相符,因此諭知無罪。

另賣淫部分,巫、李坦承犯行,法院對巫依犯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及圖利容留性交等數罪,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李男犯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及圖利容留性交等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