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縣14項動保條例上路 遛狗未繫繩最高開罰破萬元
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28日正式上路,共有14條,民衆遛狗未繫繩經勸導不聽、未經許可持有獸鋏等都將開罰。(屏縣府提供/謝佳潾屏東傳真)
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28日正式上路,共有14條,民衆遛狗未繫繩經勸導不聽、未經許可持有獸鋏等都將開罰。(屏縣府提供/謝佳潾屏東傳真)
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28日正式上路,共有14條,民衆遛狗未繫繩經勸導不聽、未經許可持有獸鋏、拒絕動檢員進入稽查等都將開罰,依法可處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裁罰。
屏縣府表示,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經農業部覈定,26日已公告在縣府公報,按照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4項規定,自治法規自公佈或發佈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所以28日起正式上路,民衆遛狗未繫繩經勸導不聽、未經許可持有獸鋏都將開罰。
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28日正式上路,共有14條,民衆遛狗未繫繩經勸導不聽、未經許可持有獸鋏等都將開罰。(屏縣府提供/謝佳潾屏東傳真)
縣府農業處長鄭永裕表示,現行動保法中動物出入公共場所僅有需7歲以上之人伴同規定,但是實務上常見飼主帶寵物散步,因未系鏈繩,而引發追車(人)或是追咬其他動物事件,因此自治條例施行後,若寵物未繫繩、使用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遭檢舉確認身分且勸導不改善者將裁處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裁罰。
鄭永裕進一步指出,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共14條,除規定遛狗應繫繩、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獸鋏外,還包括遭檢舉虐待動物拒絕動檢員進入稽查、僱主未防止移工購買、食用犬貓等,經查證屬實後也都將依照動保自治條例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