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女村長遭控賄選無罪定讞 高分檢:屏警偵辦諸多不當作爲

高分院認定,警方在偵查過程中使用壓制及誘導手法,使供詞存有瑕疵,影響案件判決,因此裁定楊女等人無罪,全案定讞。(資料照片)

屏東縣2022年議員選舉期間,楊姓女村長等人被控賄選,屏東地方法院依違反選罷法判刑;然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警方取供過程存有瑕疵,判決指出,警方偵辦過程諸多不當作爲,影響案件判決結果,所有被告改判無罪,檢方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屏東地檢署指控楊女涉嫌收買選票,以現金1000元至3000元助王姓候選人當選;11月18日,選民李男向警方檢舉,導致警方介入調查,一審時判楊女徒刑2年半,徐男、葉女各6月徒刑,李男則符合自首免刑。

然而,高雄高分院審理髮現,李男檢舉可獲得檢舉獎金,因此向警方舉報賄選,但扣案的3000元竟是由警方借給他;此外,警方偵辦時要求楊女書寫交付款項名單的小紙條,卻錯誤當作買票名冊,遭拆穿後警方又改口是「記錯了」。

警方甚至設計要求楊女,向徐男傳達她已認罪,並暗示應支持王姓候選人,以誘導供詞,而葉女則因警方誤導,被告知「查獲名冊」,纔在警方保證緩刑情況下認罪。

高分院認定,警方在偵查過程中使用壓制及誘導手法,使供詞存有瑕疵,影響案件判決,因此裁定楊女等人無罪,高雄高分檢不服,但僅針對楊女上訴,最終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