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男無照駕駛欠國庫20萬 不動產遭查封!姑姑出手相救

▲書記官執行違規男案件。(圖/屏東執行分署提供)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市一名男子屢次無照駕車上路,於113年間接連遭警方查獲違3次違規裁罰新臺幣7萬2千元,但均未繳納。屏東執行分署調查發現,他除交通罰鍰外,還積欠其他公法債務,合計達20萬9千餘元。雖有薪資與存款,卻因離職及帳戶不足而未清償。承辦書記官遂依法查封其名下不動產。他的姑姑、姑丈得知後,擔心家產被拍賣,不得不陪同男子前往分署,承諾協助繳清欠款,以保全家產。

這名男子未領有駕駛執照,於113年8月間及10月間多次駕駛車輛行經內埔地區,被內埔警分局查獲該名男子於5年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2次以上,予以舉發,該名男子每次被裁罰新臺幣2萬4千元,3次違規裁罰金額共計7萬2千元,他逾期未繳納罰鍰,經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於今(114)年3月移送屏東分署行政執行。分署發現他還積欠其他公法債務未清償,總共積欠20萬9千多元未繳。

分署查他有薪資、存款,執行扣薪後男子離職,存款餘額不足清償,承辦書記官調查發現他年少時受贈多筆不動產,他多次違規不思改善,分署多次通知他儘速繳納,惟他未繳納或清償,書記官決定對他名下不動產進行查封;他的姑姑來電詢問,承辦書記官仔細地向其說明須繳清欠款才能塗銷查封。不久,他由姑姑、姑丈陪同一起到分署表示因爲他無業,屢次闖禍規勸不聽,他們已經幫他處理很多債務,爲避免家產淪爲拍賣品,願意出面幫他處理繳清欠款,以保全家產。

無照違規駕駛已修法加重處罰,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處2萬4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無照駕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一律重罰2萬4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屏東分署表示,交通部自109年起辦理全國交通安全運動,訂9月爲交通安全月,屏東分署呼籲你我都是用路人,負有守護道路交通安全之責,切莫輕忽觸法,傷財又肇禍。分署將持續堅決打擊無照駕駛等交通違規行爲,讓「依法駕駛、守法用路」成爲全民共識,以確保社會大衆的用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