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上“黃金回收”“黃金分期”外衣,套路貸換上新馬甲|315消費調查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黃雅琪 廣州報道
黃金作爲有投資屬性的物品,在交易過程中頗容易被利用,成爲新型的“陷阱”。
近期,消費者服務平臺“黑貓投訴”上出現不少關於黃金回收、黃金購買變成高利貸的投訴,具體而言,指的是消費者在部分購物平臺上購買黃金後再度回收通過差價產生高額利息;或者通過購買黃金卡券的方式,最終發放金額遠小於卡券面額讓消費者背上高息貸款,涉及多個平臺,這些平臺多數標記爲購物屬性。
被投訴的平臺,主要涉及縱星優品、惠衆樂以及分樂購等。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瀏覽上述三個平臺的網站及應用發現,目前黃金購買的功能已經暫時下架,縱星優品客服也通過微信服務號恢復成近期系統更新,部分功能無法使用。
黃金的通貨屬性以及良好的流動性,使其能夠活躍在交易市場上,也讓其容易成爲違規交易的“通道”,成爲高息貸款的馬甲。
黃金交易現套路
事實上,黃金交易只不過是這類“高息貸”的一層外衣而已。
在黑貓投訴平臺上,一位消費者表示,2025年1月,其一共在縱星優品進行3次黃金訂單交易,購買金額分別是5534元7克、5605元7克、8314元10克。而通過縱星優品回收時則只有4191元、4279元、6217元。 這3筆15天需要付4000多元利息。
另一名消費者提到的交易方式也類似,其於2025年2月12日在縱星優品下單黃金2克,平臺以發送卡號卡密的形式引導到其他回收平臺對黃金進行回收,15天后的2月27號爲還款日,利息在500元左右。
這些消費者普遍認爲,縱星優品平臺屬於高利貸,投訴並要求該平臺正常收取真正到手的金額及合理利息,高利貸砍頭息部分進行退還。
黃金的售賣以及回收價格,在正規的品牌店以及平臺均是相對透明的,也有進行相應的公示。以周大福爲例,3月14日,周大福投資黃金類的價格是793元/克,回收服務類的金價爲674元/克,差價在120元/克左右。而當日,國內黃金報價在693元/克左右,與周大福的回收價格存在20元/克的差價。
如果按照縱星優品平臺的價格來計算,上述消費者今年1月所購買黃金的價格在790元/克至830元/克之間,而當月國內黃金報價均價在640元/克左右,出售的價格要略高於正規品牌店,回收價格也要低於當日的國內黃金報價。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整個交易過程中看起來似乎沒有“貓膩”,但這些消費者普遍並未進行黃金實物交易,而是通過卡券等方式,其中產生的差額正是“利息”的來源。
事實上,借道黃金行金融貸款之實,消費者也並非完全不知情。
一位在小兔花平臺上購買黃金的消費者表示,其在平臺上購買黃金平臺給了黃金提貨劵,平臺要求對黃金提貨券回收後才能放款,15天到期還款,其一共借了9筆款,一共77000元左右,實際到手54000元左右,最後一期金額10827.2元,和客服協商付了8000元還清,要求平臺退還高額利息。
遊走“灰色地帶”
黃金售價與黃金回收價之間的價差,被部分網絡購物平臺“鑽了空子”。
啓信寶顯示,被投訴較多的縱星優品平臺被標記爲購物平臺,其由響水縣縱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運營,其成立於2023年4月3日,註冊資本爲500萬元,由一位自然人100%持股。在其工商信息中,經營範圍包括融資諮詢服務、珠寶首飾零售等多種。
縱星優品的應用界面看起來也與一般的購物平臺無異,其主要銷售手機平板、數碼產品、箱包配飾、家居百貨、美妝護膚、家用電器、食品酒水等類別的產品,在部分功能下線後,縱星優品已經搜索不到黃金這一品類。
從經營品類上來看,縱星優品並未取得小額貸款的相關牌照,消費者也並沒有從交易中獲得實物用品,符合“套路貸”的特徵;此外,消費者最終到手的金額也遠低於所購買的黃金卡券面額,相當於收了“砍頭息”,借道黃金,只不過是爲了讓這筆交易被“美化”爲正常交易。
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經偵支隊金融犯罪偵查隊相關負責人此前曾針對這類放貸行爲表示,之所以將放貸環節複雜化,目的是通過複雜的實物或虛擬物品流轉,讓非法放貸看上去更像是正常交易,躲避警方偵查。
此前,《檢察日報》也曾提到一個案例,袁某因短期融資需要,來到某珠寶公司辦理“黃金分期”業務。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約定袁某以4.9萬餘元的價格從某珠寶公司處購得黃金飾品3件,共計75.54克,分期賣價爲658元/克,現款賣價爲588元/克,款項以零首付、分期形式進行支付,共分7期支付,袁某在收到上述黃金飾品後,隨即交由某珠寶公司介紹的回收人員變現,得款3萬餘元。
杭州市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這起商事仲裁案件存在借“黃金分期”變相從事金融活動的情形,檢察機關認爲,某珠寶公司通過銷售黃金“零首付”分期產品,以另行訂立《買賣合同》的方式隱藏借貸雙方真實的高利借貸關係,並通過商事仲裁獲取執行依據,嚴重損害了金融監管秩序。
最終,檢察機關認定這一買賣行爲系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應認定無效;所隱藏的融資行爲屬於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確禁止的高利放貸行爲,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也應認定無效。
儘管在法律上,購物平臺的行爲存在違規,但消費者也同時應該提高警惕。北京金融監管局在近期發佈的消費者提示中也表示,近年來,不法貸款中介活動頻發,消費者應覈實中介資質、覈實貸款合同、覈實放款來源,避免通過非正規渠道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