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義氣非理由 借名貸款不可取

身處巨大的社會關係網中,相互資金幫扶週轉時有發生。朋友義氣固然重要,借名貸款卻不可取。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轉貸行爲背後的法律問題。

【案情回顧】

翟某與張某系朋友關係,張某急需用錢,二人商議由翟某從銀行借款20萬元後再轉借張某。張某作出承諾,一年後還款,並按照年利率15%的標準向翟某支付利息。張某表示,其按時償還銀行本息,翟某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借款到期後張某未按約還款,翟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償還20萬元借款並按照年利率15%的標準支付利息。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判令張某返還翟某資金20萬元,並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

翟某依據生效判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張某無力履行生效判決,翟某亦無力償還其向銀行的借款。張某出具欠條一張,表明願意代替翟某直接償還銀行借款。之前翟某已經償還銀行的2萬元借款及利息也由張某承擔,二人簽署了2萬元新借據。

【法官說法】

●關於轉貸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不同於金融借款合同,民間借貸具有一定的關係屬性,其本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以自有資金進行的資金融通行爲,屬於金融監管之外的私人資金融通活動。若爲借貸而借貸,則屬於套貸轉貸。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翟某出借資金來源並非自有資金,已構成套取銀行貸款進行轉貸,雙方的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爲無效。需要注意的是,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即套貸轉貸對於涉嫌高利轉貸的,轉貸合同無效,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轉貸雙方權利義務問題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翟某與銀行之間的借款關係、張某與翟某之間的借款關係相互獨立,應予以理清。翟某對償還銀行本金及利息承擔絕對責任,而張某對銀行則無償還義務。由於二人之間轉貸合同無效,張某對20萬元借款負有向翟某返還的義務。關於利息計算,張某明知翟某爲其套取銀行借款後轉貸,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法律保護的損失僅限於出借人基於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損失或利息損失,如出借人自身有過錯,亦不能因此違法行爲而獲利,故法院未支持翟某主張的年利率15%標準的利息。

●關於新借據能否訴訟問題

本案中,翟某與張某轉貸的20萬元借款已由判決作出處理。判決作出後,因翟某償還銀行借款2萬元,二人簽署了2萬元新借據。應該認識到,本案中翟某並未再次出借資金,2萬元系其因套貸行爲欠付銀行借款及利息應負的償還義務。翟某向銀行償還2萬元後,他對銀行的債務減少了,但是判決確定的張某對翟某的借款及利息並沒有減少。所以,2萬元是翟某對其套貸行爲應承擔的償還義務,並非替張某償還。

綜上,2萬元新借據並非基於新的借貸關係,不應再次訴訟,即使提出訴訟,亦不會得到支持。

文/徐文華(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