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狼友撿屍性侵「全程錄影」 女崩潰報警搜出不雅片
澎湖一名蔡姓男子112年9月與女性友人A女在馬公市某民宿飲酒,竟趁A女酒醉不省人事時性侵得逞,甚至用手機偷拍性侵過程及A女私密部位。(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澎湖一名蔡姓男子112年9月與女性友人A女在馬公市某民宿飲酒,竟趁A女酒醉不省人事時性侵得逞,甚至用手機偷拍性侵過程及A女私密部位。案發後A女驚覺遭侵犯憤而報警,澎湖地院審理後,依「乘機性交罪」判蔡男3年4月徒刑,另「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犯案手機沒收。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男與A女爲朋友關係,112年9月5日凌晨,兩人在澎湖馬公市某民宿2樓房間飲酒,A女因不勝酒力醉倒,蔡男竟趁她意識不清、無法反抗之際性侵,甚至拿手機拍攝性侵過程及A女性器官影像。A女清醒後察覺有異,憤而報警。
警方獲報後,於同年9月9日持搜索票前往民宿,當場查扣蔡男手機,發現內存有性侵影像,全案依妨害性自主罪移送澎湖地檢署偵辦,檢方偵結後提起公訴。
蔡男在偵審期間雖坦承犯行,並多次向A女及其家人道歉,甚至手寫悔過書表達和解意願,但A女拒絕原諒,雙方未能達成和解。
辯護人主張蔡男認罪且有意賠償,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但法官認爲,蔡男僅爲滿足私慾,趁A女酒醉無力反抗時性侵,還偷拍性影像,對被害人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犯罪情節惡劣,不符合減刑條件,依法重判。
澎湖地院審酌,蔡男無前科,且坦承犯行,但因犯罪動機卑劣,嚴重侵害A女性自主權及隱私權,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最終依「乘機性交罪」判3年4月徒刑,「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並沒收作案手機。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