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爲重大事故隱患!南京3起典型案例曝光

爲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部署要求,全市應急管理系統緊盯薄弱環節、重點風險、突出問題,堅決查處重大事故隱患和突出違法行爲。現集中向社會曝光相關典型案例,希望各企業切實履行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安全防範,有效管控風險,及時消除隱患,防範遏制事故發生。

案例一:南京科洛特木業有限公司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

2025年3月26日,南京市江寧區應急管理局聯合湖熟街道應急監管中隊,對涉及南京科洛特木業有限公司的安全隱患線索進行執法覈查。該企業主要從事傢俱、櫥櫃、門板銷售,傢俱生產、加工等,生產過程產生木質粉塵。執法人員在企業生產車間進行檢查覈查時,現場確認該企業生產三車間配套乾式除塵系統均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不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相關要求。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規定,上述情形構成重大事故隱患。南京市江寧區應急管理局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該企業立即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並對其相關違法行爲立案查處。

案例二:南京稻盛和豐農業有限公司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

2025年4月2日,南京市六合區應急管理局對南京稻盛和豐農業有限公司進行專項執法檢查。該企業爲粉塵涉爆企業,執法人員現場發現該企業生產車間內共有6套除塵系統,其中2套採用正壓除塵方式,且未採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不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相關要求。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規定,上述情形構成重大事故隱患。南京市六合區應急管理局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該企業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並對其相關違法行爲立案查處。

案例三:南京高正農用化工有限公司高處作業未審批

2025年1月18日,南京江北新區應急管理局對南京高正農用化工有限公司相關問題線索進行執法覈查,發現該公司於2025年1月14日上午,委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廠區內粉劑車間外牆進行維護作業,作業高度距離地面10米,但未履行高處作業審批手續,不符合《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範》(GB30871-2022)相關要求。根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規定,上述情形構成重大事故隱患。南京江北新區應急管理局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該企業立即採取措施整改隱患,並對其相關違法行爲立案查處。

法律依據小貼士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應急管理部第10號令)

第十一條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爲重大事故隱患:

(一)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內,或者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辦公室、休息室等人員聚集場所的;

(二)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或者不同建(構)築物、不同防火分區共用一套除塵系統、除塵系統互聯互通的;

(三)乾式除塵系統未採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採用正壓除塵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採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的;

(五)除塵系統採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者採用乾式巷道式構築物作爲除塵風道的;

(六)鋁鎂等金屬粉塵、木質粉塵的乾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的;

(七)除塵器、收塵倉等劃分爲20區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產生機械點燃源的工藝設備前,未設置鐵、石等雜物去除裝置,或者木製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設置火花探測消除裝置的;

(九)遇溼自燃金屬粉塵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採取通風等防止氫氣積聚措施,或者乾式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採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

第十四條本標準所列情形中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等設施、設備、裝置,應當保證正常運行、使用,失效或者無效均判定爲重大事故隱患。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爲重大事故隱患: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覈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範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來源:南京應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