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公司僞造批文“倒賣”文物 責任人獲刑並處罰金
擁有合法拍賣資質的拍賣公司,通過僞造文物備案手續,將國家禁止經營的戰國、漢代、唐代和元代文物僞報爲允許拍賣的明清文物上拍,以此謀取非法利益。近日,經洛陽高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倒賣文物罪判處被告單位北京觀古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觀古公司)罰金15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海有期徒刑7年4個月,並處罰金5.5萬元。
2023年11月,洛陽高新區檢察院在辦理劉某偉、劉某波(已判刑)倒賣文物案中發現,劉某偉持有的“唐代十二生肖八卦紋銅鏡”曾被觀古公司法人李某海徵集拍賣。憑藉豐富的辦案經驗,承辦檢察官盧荃荃意識到,李某海和其經營的觀古公司可能存在涉嫌倒賣文物的犯罪行爲,遂建議公安機關進行調查,2023年11月26日公安機關立案。
2023年11月29日,李某海被逮捕歸案;被告人王某和張某飛分別於12月3日、12月27日投案自首。在提前介入偵查過程中,洛陽高新區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重點查明涉案文物屬性、級別及來源。經河南博物院鑑定,該銅鏡年代爲唐代,系國家三級文物,屬禁止拍賣文物。同時還查明,李某海作爲觀古公司法人在徵集該文物時未覈驗合法來源,在向北京市文物局報備中,明知其爲唐代文物,仍故意僞造手續將其僞報爲明代文物騙取批文,之後進行拍賣(後流拍)。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對觀古公司過往拍賣進行倒查,發現2018至2020年間,李某海、王某、張某飛三人利用經營的觀古公司舉辦了7場拍賣會,李某海、張某飛負責徵集文物,王某負責聯絡布展。三人長期通過虛假填報內容、僞造專業人員簽字等手段,騙取文物行政部門批覆,將國家禁止經營的另外1件二級、3件三級文物上拍牟取佣金。
據此,檢察機關審查認定,觀古公司以牟利爲目的,通過拍賣會倒賣國家禁止經營文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構成倒賣文物罪。李某海作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張某飛作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某作爲直接責任人員,均應當以倒賣文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2024年9月,洛陽高新區檢察院追加觀古公司爲單位犯罪,依法對被告觀古公司和被告人李某海、王某、張某飛等三人提起公訴。2025年4月,洛陽高新區法院通過開庭審理,對實施單位犯罪的觀古公司和主犯李某海作出上述判決;從犯張某飛、王某具有自首情節且確有悔罪表現,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年6個月,適用緩刑,並處罰金3.5萬元、3萬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涉案文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陳衛軍 李佳蓓)
編 輯:王海鋒
校 對:翟保明
審 核:陳亞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