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致死修法 應思考增保安處分

圖爲3月臺北地院開庭審理「剴剴」案,聲援羣衆吶喊「虐童零容忍」。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引起社會關注的「剴剴案」,經國民法官合議庭審理後,對嫌犯姊妹分別求處無期徒刑、十八年有期徒刑。故有提案主張修正刑法,虐童致死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判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惟如此修法建議,以現行刑法架構而論卻有諸多問題必須克服。

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的罪名雖多,但因法規範競合之故,最終僅會依據最重的刑法第二八六條第五項,即凌虐未滿七歲兒童致死罪處。而此罪之法定刑爲十年一個月至廿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故基於罪刑法定,即註定不會判死。就算此案在判決確定前,立法院將虐童致死罪新增死刑選項,但基於不溯既往,也不可能適用於本案。又依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執行滿廿五年即可聲請假釋;且假釋後滿廿年就屬執行完畢。這也代表此案被告就算遭判處無期徒刑,亦不可能關到死亡。

因此,有公民提案修正刑法,新增虐童致死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判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惟關於虐童致死罪這類的加重結果犯,就凌虐部分是故意、就死亡部分則屬過失,致不能與故意殺人罪放在同一天平,此即此罪之法定刑不會有死刑的原因。

故若新增虐童致死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規定,實將之等同於故意殺人罪,致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尤其是所謂凌虐,雖依刑法第十條第七項,將之定義爲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之行爲;惟因法條充滿不確定性,若將虐童致死罪等同殺人罪,是否會使司法者爲避開死刑,而將凌虐之範疇加以限縮,反而適用更輕的故意傷害致死罪,致使此罪徒具形式?亦屬未知。

其次,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立法,涉及刑罰制度的結構翻轉,不可能僅以單一犯罪爲考量。而對於「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除有終局剝奪人身自由權的違憲疑慮外,也會帶來受刑人老年化、身心疾病與全民是否願意負擔等問題。甚且,一旦有終身刑,即便刑法未廢除死刑,也會因司法者轉向「無假釋的無期徒刑」,致使我國在實質上廢死,這又是爭議所在。

虐童致死案,在礙於現行刑法架構很難修法改處以死刑或終身刑下,反該思考刑事制裁的另一手段,即保安處分之可能性。如依刑法針對性侵害犯,於服刑屆滿前,經評估有再犯風險者,法院必須裁定入相當處所爲強制治療。而在二○二二年修法,將原本五年期間之上限,改成第一次可延長三年,及以後每年評估之規定,直至再犯危險降低纔可停止治療,目的就在公共安全考量,故實有必要將此等保安處分,擴及諸如凌虐兒少犯罪類型。

刑法是所有規範的最後手段,想以重刑來嚇阻虐童案,雖不能說是徒勞,卻肯定使刑法擔負不可承受之重。如何強化社會安全網纔是正本之道,畢竟,最好的社會政策,纔是最好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