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孩童審判真能處死?律師認不容易

立法院修正刑法部分條文,虐殺孩童最重可處死刑;法務部表示,針對虐殺兒童案件一向的立場就是嚴懲重罰,至於修法結果尊重立院決定。但條文從修法到表決皆充滿爭議,除民進黨立委先投反對票、三讀時不投票外,司法院也直指刑法第二八六條將凌虐致死修成可處死刑,違反去年憲判八號判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立法院除在刑法殺人罪章增訂第二七二之一條「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也修正第二八六條,凌虐致人於死者也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師謝玉玲認爲,在「風口浪尖」之際通過條文可以理解,但審判時回到法律面來看,是否真的能處死刑,其實並不容易。

謝玉玲指出,修法比照「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加重殺人罪之刑度至二分之一,卻疊牀架屋另設虐殺兒童罪,量刑選項只能「死刑」或「無期徒刑」,那虐殺自己的父母要加重嗎?由此可見把虐殺兒童獨立出來再加重很奇怪。

此外如華山分屍案,射箭教練陳伯謙分屍女學員,還把陰部製成標本;桃園梁姓男子在吸毒後砍殺母親卅七刀,再將母親頭顱砍下扔下樓,手法都相當殘忍,但兩人分別因有教化可能、吸毒後出現精神症狀而被判無期徒刑,兩案都在去年憲法法庭憲判八號判決前定讞,科處死刑不容易。

謝玉玲也認爲「虐殺」屬犯罪的情節,原本就是法官量刑的依據,手法兇殘與否是量刑因子之一,應不用再額外立法,否則不確定法律概念屆時如何認定?例如以刀械殺害,要殺幾刀纔算虐殺?三刀還是卅刀?

有法官表示,憲判八對科處死刑設下高門檻,且殺人罪須限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才符合「情節最嚴重」基本要求,若是未必故意而殺人,即便出了人命也不能算是「情節最嚴重」。憲判八號不僅要求合議庭必須一致決,就連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的職業法官也受拘束,但我國仍保有死刑,若虐殺兒童的情節真的令人髮指,被告仍有可能判死。

另名法官指出,未來若有被告因此被判處死刑,是否會據此要求裁判憲法審查?也就是被告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認爲法院所爲不利於己的確定終局裁判違憲時,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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