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差1.1公分不能當消防員 是否違憲?憲法法庭5/31宣判

陳韻宣考上女消防員複檢後身高158.9公分,未達到160公分遭廢止受訓資格,她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主張警察人員考試規定區分原住民女性身高155公分,一般女性160公分等相關規定違憲,聲請釋憲。(中時資料照)

女義消陳韻宣考上女消防員後,受訓時被要求到醫院體格複檢,複檢後她身高爲158.9公分,未及160公分,遭廢止受訓資格,她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主張警察人員考試規定區分原住民女性身高155公分,一般女性160公分等相關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5月31日下午3點宣示判決。

陳姓女子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獲錄取,2019年1月16日她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接受教育訓練,經該中心檢測其身高後,認有複檢之必要,安排至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進行體格複檢。

複檢結果,她身高爲158.9公分,未及160公分 ,認爲她不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不具原住民身分女性不及160公分體檢不合格,報請消防署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在2019年處分廢止受訓資格。

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她主張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第8條第1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規定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陳女主張,該規定,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體格檢查不合格。

內政部及考選部都主張,將原住民身分作爲分類標準,擴大原住民族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益,其規範目的與分類標準間確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且相關規定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