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拒絕照樣硬上 渣男施暴恐嚇「找人輪姦妳」…下場慘了

新北市一名周姓男子與女友交往期間,竟無視對方意願,多次在租屋處施以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甚至暴力捆綁、恐嚇,最後還奪走女方手機與錢包。(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周姓男子與女友交往期間,竟無視對方意願,多次在租屋處施以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甚至暴力捆綁、恐嚇,最後還奪走女方手機與錢包。案經一審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及8月可易科罰金。周男僅針對刑度上訴,辯稱已獲原諒應減刑,惟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情節重大,並無「情輕法重」可憫恕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112年3月17日上午,周男在新北市租屋處,違反女方意願脫去其衣褲,觸摸胸部、陰部、臀部,命其手淫並以生殖器摩擦下體;同日下午再度脫去衣褲,命其口交;晚間則升級施暴,先命口交、再插入肛門,因遭抗拒竟恐嚇「不讓我就找人輪姦妳」,接着用毛巾塞嘴、膠帶捆綁雙手,並毆打頭腹,最後強行插入陰道。當晚11時許,他又拿走女方手機與錢包。

女友趁周男外出時報警,全案曝光。檢方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及強制罪起訴,一審依犯行分別依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強制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強制性交罪2罪,處有期徒刑3年及3年6月,合併應執行刑爲有期徒刑4年及8月,部分可易科罰金。

周男上訴稱,犯後已坦承犯行,且獲女方原諒,雙方曾有「共度餘生」共識,應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高院審理後認爲,雖女方在偵查及一審中表達原諒,但被告行爲嚴重侵害他人性自主與人身安全,且雙方現已無交往關係,不符減刑要件,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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