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客怒罵老闆娘「醜八怪」 挨罰6000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婦人阿鳳(化名)去年8月間因消費糾紛,竟在小吃店辱罵老闆娘「醜八怪」,挨告之後仍繼續批評老闆娘的外貌,不肯認罪。苗栗地院法官認爲,阿鳳過去有多項前科,本案中又矢口否認犯行,難認態度良好,日前依犯公然侮辱罪,判處她罰金6000元,得易服勞役6日。
▲阿鳳與小吃店老闆娘發生爭執,竟出言攻擊對方的外貌。(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小吃店老闆娘在判決書中主張,去年8月間阿鳳來店消費,卻在完成點餐之後多次要求更改餐點內容,還用手機錄影拍攝她的女兒,她要求刪除影片,阿鳳竟當着其他客人的面前多次罵她醜八怪,甚至朝她吐口水,種種行爲已經影響到她的名譽,這才決定提告。
阿鳳接受警詢時,坦承有罵老闆娘醜八怪,但否認吐口水;而在接受偵訊時,她又再次出言批評老闆娘的外貌。
苗栗地院法官認爲,「醜八怪」一詞具有貶損他人的意涵,吐口水這個行爲更是具有表達不屑、輕蔑之意,經檢視整起事件的脈絡情境,足見阿鳳應是刻意貶抑老闆娘,並反覆針對老闆娘的名譽進行攻擊,明顯具有公然侮辱之故意。
法官表示,阿鳳在小吃店惡意辱罵老闆娘並吐口水,行爲確實不妥,考量到她過去有竊盜、賭博等前科,素行非佳,而且犯後在警詢及偵訊中均否認犯行,至今仍未與老闆娘達成和解,難認態度良好,最終依犯公然侮辱罪,判處她罰金6000元,得易服勞役6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