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檢座遇詐騙「匯1元」報警竟遭刁難 警強調:有即時受理

臺南市1名女檢察官日前遇詐騙案件,故意匯1元報案欲凍結詐騙詐戶,一度遭警質疑,直到她堅持報案才受理。(程炳璋攝)

臺南地檢署1名女檢察官5月27日收到1則詐騙簡訊,故意匯1元再赴派出所報案,欲凍結詐騙帳戶,警方起初竟以「明知詐騙還匯款」與她論法,直到被害人告知公務員身分且堅持報案才受理,吳姓所長得知,事後再請女檢座回所製作修正筆錄。有人得知消息,8日在臉書粉專「靠北POLICE」發文痛斥「沒想到這年頭還有這種事」。

這名30多歲女檢座因朋友的IG帳號被盜用,上月27日收到朋友的詐騙訊息,當時友人就在身邊,她認爲近年詐騙猖獗,詐欺帳戶卻不好取得,基於凍結警示帳戶的用意,立即匯款1元,然後到派出所報案。

不料警方見到女被害人報案,卻未直接受理,反以詐騙構成3要件「施用詐術、陷於錯誤、損失金錢」與女檢座論法,在被害人堅持報案下,才受理案件。

女子在報案過程中透露自己是公務員,隨後拿着報案單離去。警員事後查證得知竟是臺南地檢署的檢察官,趕緊報告所長,所長致電女檢座,通知回所製作修正筆錄。

警方原以爲經處理已沒事,卻有人8日在「靠北POLICE」臉書粉專發文,痛斥警方第一時間未受理,「沒想到這年頭還有這種事」、「難道要當場表明身分才肯受理嗎?」

警方強調,該案件被害人5月27日中午報案,不到2小時就完成筆錄給予報案證明單,並無網路文章稱「第一時間未受理」情事。

曾任臺南地院法官,現爲律師的施志遠表示,倘被害人已明知相對人爲詐騙集團而匯款1元,即難認有該當「陷於錯誤」的法律構成要件,但在詐欺取財罪中,因設有未遂犯的處罰,既然行爲人確已施用詐術而着手犯罪計劃,因此本案仍有構成詐欺取財未遂之可能。

施志遠表示,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民衆報案時,除非是明顯民事糾紛案件,第一線員警仍應依法受理、製作筆錄,並將案件移送予檢察官偵辦,以免造成民衆誤解員警消極不受理報案。

另有法界人士表示,檢察官是犯罪偵防主體,發現犯罪事實,標準作法是上內部簽呈、立案偵查,還好該女檢未亮實際身分,否則恐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