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會計謊稱離婚與總幹事上牀 尪找上門和解!她卻公佈協議內容
女信徒小萱(化名)向阿德表示她已離婚,2人因此發生不倫,導致阿徳被小小萱的老公阿勇(化名)求償,並寫下和解書。(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人妻小美(化名)老公是新北市某福德祠總幹事阿德(化名),2人經常出席宮廟活動,信徒都知他們是夫妻,某日女信徒小萱(化名)向阿德表示她已離婚,2人因此發生不倫,導致阿徳被小小萱的老公阿勇(化名)求償,並寫下和解書,事後小萱夫妻更將訊息傳開,導致小美夫妻名譽受損,小美因此向小萱求償50萬,新北地院審理後判小萱要求賠償15萬元。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與阿德於1970年結婚。阿德福德祠總幹事,2人經常出席宮廟活動,信徒都知他們是夫妻;小萱於110年8月向阿德謊稱已離婚,並與其發生性行爲。這一事件被小萱的配偶阿勇發現,要求阿德簽署了和解協議書,事後阿德對小萱變得冷漠。
小萱不滿阿德對他冷漠,除偶爾向阿德要求金錢上資助外,亦要求公開兩人關係,遭阿德拒絕,小萱求愛未果,直到113年6月,小萱開始在福德祠信徒羣組中公開散播該和解協議,甚至在小美住家等地張貼,對小美及阿德造成名譽損害及精神壓力。小美因此請求小萱賠償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
小萱則辯稱,她於109年2月間在福德祠任會計一職,任職過程中,阿德常藉總幹事之便與她聊天,向她表示小美拋夫棄子去北京,分居10幾年,沒愛沒交集,阿德進而主動要求小萱與其交往,讓她感情受騙,身心受創,她與阿勇間之婚姻亦因此而破裂,已於110年8月離婚,小萱系遭阿德感情欺騙之受害者。
法院認爲,小萱的行爲構成了對配偶權的嚴重侵犯。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配偶權屬於身分權之一種,婚姻關係中的誠實義務被破壞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法院最終判定,小萱應支付小美15萬元的賠償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