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6歲時遭鄰居阿北抱過 長大後才得真相大白

阿德於某日下午將她帶回其住處,在房間內將A女抱坐在大腿上,並將手伸進內褲內觸摸生殖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彰化一名男子阿德(化名),13年前因對未滿十四歲的少女A女犯下強制猥褻罪,A女在大學時因爲在學校輔導室與老師提及此事時,學校老師告知A女此爲性侵害並進行通報,A女亦因此在其母親陪同下報警。阿德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並裁定緩刑4年。可上訴。

案件發生於民國100年,當時A女年僅六歲,與阿德住在同一社區。阿德得知A女尚不具備成熟的性知識,且無能力表達同意的情況下,於某日下午將她帶回其住處,在房間內將A女抱坐在大腿上,並將手伸進內褲內觸摸生殖器。此事件直至113年,A女在學校輔導室與老師提起此事後才引發報警處理。

經調查,阿德在警詢及偵訊過程中坦承犯行,並且證詞與被害人A女及其母親的證詞一致。警方依此進一步調查,最終揭開了阿德的罪行。

法院審酌,阿德爲逞一己私慾,竟在本案對未滿14歲之女子爲強制猥褻犯行,造成A女身心受創,足認犯罪所造成之危險或損害非輕。惟其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且取得A女等之原諒,堪認被告犯後已有悔意,並積極彌補其所犯下之過錯,犯後態度良好。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被害人實施身體之危害及爲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爲,亦應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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