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內罰款超億元 證監會重拳打擊上市公司信披違規
中經記者 郭婧婷 北京報道
7月26日,證監會重拳出擊信披違規,威創光電、瑞貝卡、*ST萬方、*ST沐邦、太原重工5家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
Wind數據顯示 ,2025年以來,有55家上市公司因信披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覆蓋業績預測失實、關聯交易隱瞞、重大訴訟未披露等多類違規行爲。其中有9家上市公司以及58名高管被證監會公開處罰,相關公司和個人合計處罰1.106億元。
受訪人士表示,相較於 2019 年,如今監管處罰範圍更廣,力度也顯著增強。不僅縮短了從立案到處罰的時間,而且,在處罰上市公司的同時,同步追查實控人、董監高及中介機構的責任,在財務造假案件中,更是開啓了對配合造假方的同步追責。
1.106億元處罰金額
2025年以來,被立案調查的上市公司家數明顯增多,僅7月份以來,就有15家上市公司因爲信披違規被立案。從公開信息看,財務造假、資金佔用、業績預告“變臉” 是處罰的重災區。
康德智庫專家、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丁彥伶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信披違規類型包括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以及未按規定披露信息,其中最爲常見的信披違規類型是虛假記載。
記者梳理髮現,處罰金額最高的上市公司是*ST蘇吳。今年7月,證監會查明,2018—2023年,*ST蘇吳未如實披露實際控制人。2020—2023年,公司連續4年虛增營收共計17.71億元,且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47.55億元情況,致使上述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證監會擬對*ST蘇吳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錢羣山給予警告,並處以1500萬元罰款, 10年證券市場禁入;對時任董事錢羣英等其他4名責任人給予警告,罰款100萬—200萬元。合計罰款金額達305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ST蘇吳財務造假案中再現第三方主體配合造假行爲,並且第三方主體爲其關聯公司。
在資金佔用方面,今年6月,陽煤化工公告披露,陽煤化工及原控股股東華陽新材料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陽集團”)雙雙收到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因華陽集團2021年佔用陽煤化工資金,導致陽煤化工涉嫌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華陽集團立案。
證監會查明,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30日,在未經陽煤化工同意的情況下,華陽集團通過直接劃轉方式,將陽煤化工賬戶資金11.26億元劃轉至華陽集團賬戶,佔陽煤化工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7.74%,構成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佔用。
儘管2021年9月30日,被佔用資金已全部歸還。然而,陽煤化工2021年半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中,未按規定披露上述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情況,存在重大遺漏。最終,華陽集團領400萬元罰單,陽煤化工兩位相關責任人合計被處罰290萬元。
與此同時,*ST天茂、*ST新潮、*ST金泰、*ST紫天等多家公司因未按規定披露財報而被立案調查。
“今年處罰中,大多涉及系統性造假、資金佔用、虛假記載等嚴重問題,行政處罰裁量綜合考慮資本市場發展和投資者保護等因素,確保處罰必要、適當,並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和公衆合理期待。”丁彥伶分析。
作爲信息披露重大違規事項,財務造假一直是監管重點。目前信披違規“造假手段花樣翻新”,會計實務中哪些新興舞弊跡象最值得審計師與監管方警惕? 如何識別“業財數據深度造假”或“供應鏈協同造假”?
“利用複雜的金融工具和交易結構進行財務造假,如通過特殊目的實體(SPE)進行表外融資和利潤操縱,這些SPE的設立和交易往往較爲隱蔽,難以被普通投資者和監管機構輕易察覺;通過大數據造假,操縱公司的線上銷售數據、用戶流量數據等,虛增業績,由於數據量龐大且技術專業性強,增加了覈查難度。”康德智庫專家、北京京師(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誠冬向記者表示。
立案、處罰“加速度”
儘管被立案調查的上市公司數量增加,但監管層調查效率也進一步提升。從年內上市公司公告被立案調查到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的間隔時間來看,監管效率越來越快。
其中,騎士乳業立案調查速度最快,公司在公告被證監會立案的同時,就發佈了收到《告知書》的公告。7月4日,騎士乳業公告稱,因其在期貨市場鉅虧卻隱瞞不報的違規內幕,該公司及包括時任董事長黨涌濤在內的3名高管因未及時披露重大損失,被處以總計340萬元的罰款及警告。
其次爲陽煤化工,公司6月25日發佈被立案調查公告,7月2日即收到山西證監局下發的《告知書》。*ST京藍5月31日首次披露被立案調查,7月9日即收到《告知書》,用時不足2個月。
Wind數據顯示 2025年以來,有55家上市公司因信披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其中有9家上市公司以及58名上市公司高管被證監會公開處罰,相關公司和個人合計處罰1.106億元。
相較於2019年“頂格罰60萬”的時代,當前處罰力度是否足以扭轉主動造假?
上海國家會計學院金融系主任葉小杰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多家公司因信披違規被立案,說明監管在主動出擊。但僅從處罰力度看,還不足以完全扭轉 “收益 > 風險” 的造假動機。
在葉小杰看來,目前雖然罰款金額提高,相關責任人也被追責,但部分造假帶來的潛在收益仍然巨大,使得一些企業和個人甘願冒險。因此還需進一步完善監管體系,加強執法的全面性與持續性,提高違規成本,才能更好地遏制造假動機。
值得一提的是,監管對上市公司處罰的同時,還同步追究實控人、董監高及中介機構責任。
劉誠冬關注到,過去10年,對違規信披公司和責任人處罰力度較輕,罰款上限較低。現在,立法層面推動修訂《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大幅提升了罰款上限,如對違規信披公司和責任人的罰款上限分別由60萬元、30萬元大幅提升至1000萬元、500萬元,《刑法修正案(十一)》還將違規披露信息的刑期上限由3年增加到10年。處罰邏輯從過去的寬鬆轉變爲現在的嚴懲,並且更加註重構建行政執法、民事追責、刑事追究的多維度追責體系,強化對相關機構和個人的全面追責。
2025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重大違法類退市標準中,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爲,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據記者不完全統計,2025年已有多家公司因重大信披違規而被強制啓動退市程序。這種“立體追責”是否能真正威懾違法者?
葉小杰指出,退市風險對遏制財務造假衝動有震懾作用,當企業意識到造假可能面臨退市,就會有所忌憚。但目前僅靠現有退市標準,難以完全有效遏制造假衝動。當前“造假金額 + 比例” 的退市標準存在一定侷限性,一些企業可能通過巧妙安排,使造假金額或比例避開退市紅線。比如有的企業分階段、分項目進行造假,讓單個項目造假金額未達到標準,從而規避退市。
在葉小杰看來,退市標準需要進一步優化,可以考慮增加更多維度指標,如結合企業違規情節惡劣程度、對市場和投資者影響範圍等因素綜合判斷,同時強化退市執行力度,確保退市機制真正發揮威懾作用,讓財務造假企業無處遁形。
隨着退市新規下退市公司數量增多,監管“一追到底”嚴查退市前違規,堅決杜絕“一退了之”。今年3月28日,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通信息”)發佈公告稱,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公開信息顯示,富通信息已於2024年8月1日因觸及面值退市指標退市。
談及監管機構的執法側重點,丁彥伶表示,證監會通常負責查辦重大、跨區域或影響惡劣的案件,執法重點放在虛假記載行爲,以及以非經營性資金佔用、關聯交易、違規擔保爲代表的控股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爲。同時,證監會不斷強化對中介機構(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責任的追究,特別是在IPO、重組和年報審計等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