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曾函釋「變更性別須手術」 監委啓動調查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等9民團日前赴監察院陳情,質疑內政部明知違憲仍以2008年函釋,要求跨性別者變更性別登記須提出性別置換手術證明。監察院指出,內政部97年間函釋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有無損及跨性別者基本人權,監委紀惠容申請自動調查。
民團質疑,內政部函釋要求跨性別者申請變更性別的規範已被法院裁定違背憲法法律保留原則等,內政部卻拒絕變更,因此在3月時赴監察院陳情。內政部說,行政院已召開多次跨部會會議,研商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朝向法制化方向規範。
監委表示,據訴,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函釋,就戶政機關受理民衆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須已完成變性手術爲要件,業經民衆提起多件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審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監委指出,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公約之國家審查報告結論性意見亦揭示,性別認同爲基本人權,強制手術要件是侵害人權之歧視性措施;惟內政部遲未積極檢討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嚴重損及我國跨性別者之基本人權。
監委強調,事涉政府機關就國際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之踐行及基本人權之保障等議題,紀惠容甚表關切及重視,已申請立案調查。
監委表示,內政部發布上開97年11月3日函釋之始末經過爲何?迄未依行政法院判決及國際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予以檢討修正之原因爲何?有無侵害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均有待調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