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搶朋友皮夾8000元 自首上訴減刑2月

2006年臺東車站發生搶奪案,吳姓男子趁同行友人不備,徒手奪取皮夾內8000元現金後逃逸,一審判刑4月並宣告沒收;二審考量吳男自首、適用減刑條例,改判徒刑2月定讞。皮夾及現金示意圖。(蕭嘉蕙攝)

2006年底,臺東車站發生一起搶案。吳姓男子趁同行的鄒姓友人不備,奪取皮夾內現金8000元后逃離,檢方依搶奪罪起訴,一審判刑4月並宣告沒收;經上訴後,二審考量吳男自首、適用96年減刑條例,改判有期徒刑2月定讞。

吳男居住於新竹縣,事發當日他與鄒男同行,卻在臺東車站前趁對方不備,徒手抽取褲後袋皮夾得手,內有現金約8000元后逃離現場。

案發後,吳男在罪行尚未被偵知前,主動向臺東地檢署具狀自首,並在警詢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臺東地方法院依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吳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審理後認爲,除符合自首減刑外,因本案發於2007年4月24日以前,亦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應再減刑二分之一,改判刑2月。

此外,法院查明吳男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數給付賠償,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已合法返還被害人,故不再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