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地檢署前砍倒人後再換鐵棍毆打 法官認「無致人於死」

宜蘭蔣姓男子與遊姓男子有舊怨,去年揪張姓男子、羅姓男子等人持刀、棍堵人,用西瓜刀砍傷遊男頭部後再以鐵棍毆打,遊送醫後被搶回一命。地院一審判決,認爲蔣男等人砍人後換成鐵棍,沒有致人於死意圖,判3人犯聚衆強暴脅迫罪,各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蔣男此前與遊男、吳姓男子因細故發生糾紛,蔣2024年4月16日晚間,從IG限時動態看到遊、吳要到宜蘭地檢署辦事,便聯絡張男、羅男和簡姓男子、朱姓男子,準備西瓜刀和鐵棍,開2輛車到地檢署外堵人,晚上9時許攔下騎機車的遊、吳等人。

羅男立刻拿着西瓜刀下車,張男也抄起鐵棍,蔣男則是徒手,羅先用西瓜刀畫傷吳男手臂,又砍傷遊男的頭部、背部;遊男痛苦倒地,羅男收刀不砍,不過仍與蔣男、張男繼續用鐵棍與徒手毆擊已然躺倒在地的遊男,簡男和朱男則在旁吶喊助威。

遊男與吳男的朋友立刻報警,蔣男等人上車逃逸。遊男被送往陽明交大附設醫院,受到氣顱、頭部撕裂傷與背部撕裂傷等,頭部縫了7針,背部縫了2針,被救回一命;蔣、張、朱、簡當天陸續被逮捕,到案後供出砍人的羅男,警方循線找到棄置壯圍鄉橋下的西瓜刀,再逮捕羅男歸案。

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與聚衆強暴脅迫罪起訴蔣男、張男與羅男,蔣、張、羅在法庭中對於砍人等犯行坦承不諱,不過否認有殺人意圖,張男與羅男也稱之前不認識遊男;遊男則證稱,不曉得對方是要殺他還是教訓他,沒感覺力道很大,但是傷口蠻深的。

法官審酌,蔣、張、羅看到遊男被砍傷倒地後,並沒有繼續以西瓜刀砍人,而是改用鐵棍,也未再攻擊要害部位;若真的有致人於死意圖,應該會繼續用西瓜刀和鐵棍攻擊遊男的頭部等要害,加上張、羅根本就不認識遊,足見並無故意殺人意圖。

法官變更起訴法條,從殺人未遂罪變爲傷害罪,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遊男、吳男與蔣男等人庭外和解撤回告訴,傷害罪部分公訴不受理;聚衆強暴脅迫罪部分事證明確,判3人各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宜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爲蔣男、張男與羅男沒有致人於死意圖,犯聚衆強暴脅迫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日1000元。本報資料照

蔣姓男子去年揪張男、羅男等人在宜蘭地檢署外堵人,砍傷對方後繼續用鐵棍、徒手毆擊,遭檢方依殺人未遂等罪起訴。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