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無業男子假扮富二代,與多名女子交往並騙取鉅額資金!

該男子在社交平臺上大肆炫耀財富,刻意塑造“富二代”形象,並與十名女子建立戀愛關係。他以各種理由從這些女性手中騙取了鉅額資金,總計達到上百萬元。然而,令人震驚的是,該男子實際上並無固定職業,只是一名無業遊民。這一事件引發了廣泛關注,提醒大家在交友過程中務必保持警惕。近日,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已對此案作出判決,尹某因詐騙罪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

之後,尹某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臺,相繼結識了包括陸女士在內的十名女性,並與她們建立了戀愛關係。在逐漸贏得這些女性的信任後,他編造了諸如投資酒吧、償還房貸以及支付工人工資等藉口,以借款之名從陸女士等十人手中騙取了總計133萬餘元的資金,這些資金主要用於償還其個人債務和日常消費。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尹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通過捏造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鉅額款項,其行爲已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對尹某的詐騙罪指控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相關司法解釋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爲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諒解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犯罪構成

1.欺騙行爲

2.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3.使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4.行爲人或者第三者獲得財產

5.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救濟手段

尋求刑事立案與治安處罰

財物被騙,受害人應當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受理審查確定案件性質。如果確有犯罪事實,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的,刑事追訴期限爲五年,不構成犯罪屬於治安案件的,追訴時效期限爲六個月。受害人可在六個月內報警,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爲人予以治安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爲財物被騙,受害人要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受理審查確定案件性質。如果構成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的,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爲五年;不構成犯罪的,治安案件追訴期限爲六個月,受害人可在六個月內報警,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爲人予以治安處罰。

(2)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民事訴訟

行爲人因詐騙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對法院認定的犯罪金額承擔刑事退賠義務,這個金額即使一時沒有賠償,但也不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救濟方式是通過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來獲得賠償。法院沒有認定的部分,如有相關證據,可以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