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工遮牌狂飆改裝重機!遭攔查猛催油門撞傷警 下場慘了
男工人改裝重機還遮車牌,遭員警攔查竟加速猛撞。(示意圖/AI生成)
臺北市一名工地男子阿凱(化名)駕駛改裝重機、沒開大燈還遮車牌,遭員警攔查竟加速衝撞,導致員警受傷送醫。簡易庭原判6月徒刑,檢方認爲判刑太輕提起上訴。士林地院審理,考量傷勢不重及事後和解等情節,最終改判阿凱7月徒刑、緩刑2年,須賠償15萬6000元給員警,並接受法治教育。
根據判決,阿凱駕駛改裝重型機車、未開大燈,還是先以口罩遮車牌規避查緝,員警見狀示意臨停盤查,未料阿凱竟騎車加速衝撞員警,漠視公權力行使。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阿凱因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遭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全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認爲原審對阿凱量處有期徒刑6月,核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之法定最輕刑度,參以原審判決量刑理由中,均未敘及告訴人受傷,足徵其未將傷害罪部分納入評價,核與首揭罪責相當原則有違。
檢方指出,阿凱衝撞員警導致對方受傷,公然挑戰公權力,若不予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尚不足使其警惕。況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之行爲,經立法者修正後,已設下有期徒刑6月之最輕本刑,倘再予輕縱,則無異向社會傳達對依法執勤的員警隨意暴力相向,終可概獲輕判的錯誤訊息,如此判決結果,必將在無形中增加員警執行勤務時人身安全上之風險,誠屬司法量刑實務不可忽略之負面社會影響。
而阿凱經檢察官移付調解後,仍任意不到調解委員會報到,無端浪費告訴人時間出席無意義程序,難認自始誠心彌補己過。
士林地院審理,考量員警所受傷勢並非嚴峻,且阿凱犯後坦承犯行,復於本院亡羊補牢,加上雙方達成和解賠償;兼衡阿凱犯罪動機、目的、素行,及其於自述國中肄業、從事工地工作、月收2至3萬元、無需要扶養之人等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最終改判阿凱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被害員警支付15萬6000元損害賠償,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4小時法治教育課程。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