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涉強制猥褻還否認 檢斥責:對方沉默不是同意
蔡姓男大生與友人介紹認識的女子初次見面,就帶女子回租屋處,趁休息時對女子搓揉胸部、抓對方的手撫摸自己下體等;檢方偵訊時,蔡否認犯行,檢方斥責「對方沉默不是同意」。直到臺南地院審理,蔡才認罪,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宣告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臺南市一名蔡姓大學生,2023年6月初晚間,透過王姓友人認識羅姓男子與王的女性友人,4人前往羅的租屋處喝酒聊天,直到隔天清晨5時許;因羅的住處沒有冷氣,王提議女性友人至蔡的租屋處,可開冷氣休息。
蔡騎車載女子到房間後,女子原本要趴在茶几上,蔡提議她可以到牀上躺着;清晨6時許,蔡趁着女子半夢半醒,以手搓揉她的胸部,女子驚醒要求停止,斥責「你在幹嘛?不要弄我!」蔡不顧對方掙扎、反抗,持續搓揉,更用嘴吸吮。
蔡接着拉女子的手撫摸他的下體3次,女子再次拒絕「你在做什麼」,蔡才停止動作,並在晚間6時許騎車送女子返回羅姓男子租屋處;女子返家,隱忍一週後,前往羅姓男子住處,將此事告訴羅及王姓友人,兩人才知蔡的犯行。
蔡姓男大生事後傳訊息向女子道歉,但女子仍情緒激動,甚至自殘就醫,母親關心時她才說「遭陌生大學生性騷擾」,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羣等症狀;案經檢警偵辦,蔡否認犯行,辯稱當時女子笑笑的,他覺得是一種情調。
檢方斥責,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任何單獨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爲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
檢方指出,蔡與女子當日是第一次見面,並非男女朋友,所辯與事實及常理不符,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蔡的犯行已侵害女子性自主決定權,明顯違反意願,依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蔡承認犯行,與女子達成調解並履行和解條件完畢;法院考量蔡確有悔意,盡力彌補犯行所造成損害,加上沒有任何犯罪前科,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法院審酌被害人亦同意給予緩刑,將蔡姓大學生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並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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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姓男大生第一天與友人介紹認識的女子見面,就趁着帶女子回租屋處休息的機會,對女子搓揉胸部、抓對方的手撫摸自己下體等,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宣告緩刑2年。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