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管參與電力交易儲能業 逾20MW案場須先召開地方說明會
爲了管理儲能業者、電力聚合商(提供需量反應),經濟部修改電業登記規則,經濟部次長何晉滄(左)、能源署副署長吳志偉說明規則。(王玉樹攝)
爲了強化電網韌性,參與臺電電力交易平臺的儲能業者、電力聚合商(提供需量反應)越來越多,爲了減輕民衆反彈,經濟部能源署預告《電業登記規則》修法,要求上述新增的「特定電力供應業」,需提出發照申請,其中屬於併網型儲能業者,大於20MW(千瓩)者,完工前須在地方召開說明會。
目前參加電力交易平臺的併網型儲能、需量反應型態等兩大類業者,共計108家,容量總計2.1GW(百萬瓩),能源署日前修改《電業法》,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給予這些業者身分納管。現在又進行「電業登記規則」修法,規定特定電力供應業執照申請流程。
新規定併網型儲能方面,需分兩階段申請,完工前案場除要符合安全規範,同時大於20MW儲能系統,需先開一場地方說明會,完工後則檢視符合專案驗證(VPC)等規範才發照。如果是需量反應類型,因爲沒有儲能設備存在,就只有申請執照一階段。
新法主要針對未來新進業者,但現行108家既有業者,公告後一年內,也就是明年8月前也要補登記,但不用補開地方說明會。
雖然儲能業者安全規範,現行地方、各主管機關就有,但分散各處,未來統一由經濟部能源署負責發照管理。能源署副署長吳志偉說明,修法主要是民衆時常反應,旁邊蓋這麼大儲能設施都不知道,沒有參與機會。以後進到電業管理中掛帳,可保障民衆知情權。
另外經濟部明年推工商用戶端的「表後儲能」,首階段鎖定「工業區」與「科學園區」廠商設置,相關消防安全管理,吳志偉說,正跟消防署討論,研議提出「儲能系統消防安全指引」,今年會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