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減肥訓練營開辦條件和資質要求
來源: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孫天驕
近日,《法治日報》記者調查發現,一些減肥訓練營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存在各種問題,如部分訓練營在宣傳時打出“五星級酒店標準”等噱頭,實際訓練與住宿環境卻很差;一些訓練營簽訂的合同存在諸多“霸王條款”,如承諾“簽約減重,無效退款”,卻要求學員不能有任何違反訓練營規定的行爲,即便學員符合規定但未達到減重目標,也會以各種藉口拒絕退費;部分教練甚至沒有相關資質卻上崗教學;安全保障機制不完善等。
減肥訓練營中存在上述問題是否違法?相關亂象該如何治理?記者就此採訪了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院長任超、廣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尹玉。
記者:從法律角度看,減肥訓練營屬於什麼性質的機構?其開辦和經營應該具備怎樣的資質?
任超:減肥訓練營屬於一種跨領域的營利性服務機構,其性質主要由其所提供服務的具體內容決定,通常涵蓋健身服務、教育培訓、營養諮詢、住宿餐飲,甚至可能涉及醫療健康管理等多個方面。
減肥訓練營因涉及複合性經營內容,需根據實際業務範圍獲取相應資質與完成備案。在基本法定資質方面,依據公司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所有經營活動都必須依法註冊登記,辦理營業執照,且營業範圍要涵蓋“健身服務”“營養諮詢”等相關內容;若提供統一餐飲服務,無論是否收費,都需依據食品安全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對於提供住宿、沐浴、集體活動等服務的封閉訓練營,則應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申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在專業類從業資質上,依照體育法、《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負責體育健身指導的教練員必須具備相關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根據食品安全法、《營養指導員專業技能考覈指導標準》,承擔營養飲食指導的配餐人員須具備註冊營養師證書或營養指導能力。
此外,還有其他備案類程序。部分城市如北京、廣州,會對健身機構實行行業管理備案,需由體育部門審批或進行行業協會註冊;而封閉運營場所必須符合消防法要求,完成消防安全備案,接受日常安全監督管理。
記者:減肥訓練營實際條件與宣傳不符、缺乏安全保障措施等問題,是否違法?
尹玉:從民事角度看,其虛假宣傳、利用格式條款及其他不合理條款減免責任等行爲,可能涉嫌違反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法律規定。
除了民事侵權,若訓練營聘請未取得國家認可資格證書的人員提供須具備許可或資質的服務,屬違規從業。若在訓練過程中引發學員身體傷害,甚至惡意體罰和暴力對待學員,相關機構除了在民事範疇需承擔安全保障責任外,也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款,面臨罰款、拘留等處罰。更爲嚴重的情況下,一旦發生人員傷亡,涉事教練可能構成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乃至“過失致人死亡罪”,可依法對涉事教練、訓練營相關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如何看待減肥訓練營合同中常見的“霸王條款”?例如限制退費、免除自身責任等,在法律上如何認定其效力?
任超:減肥訓練營合同中此類條款常見的表現形式包括:限制或拒絕退費條款,如“簽約即視爲消費,不予退費”“只要簽署合同,無論是否入營或參加訓練,概不退費”“減重目標未達成不予退費,除非患重大疾病”等剝奪消費者就瑕疵服務的解除權條款。
免除自身責任的免責條款,如“學員在營期間出現意外傷害、身體不適,與本訓練營無關”“因訓練、飲食等引起的不良反應,營方概不負責”“任何醫療費用或因傷致殘、死亡由學員自行承擔”。
不合理附加條件限制權利條款,如“未達到減重目標者不得退費,除非出示三甲醫院開具的特殊疾病證明”“需提前30天申請退營且經批准方可退款”“退款需扣除服務費、管理費、牀位費、營養費等高額費用”。
“全權解釋權”條款,如“本合同的最終解釋權歸訓練營所有”“訓練營保留一切條款最終解釋權,並有權隨時修改合同內容”。
上述條款均涉嫌單方決定合同履行條件、限制消費者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這類條款往往剝奪了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如知情權、解釋權和依法解除合同的權利,應被認定無效。
記者:如果學員健康因爲不當訓練出了問題,教練及訓練營分別需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尹玉:減肥訓練營中存在教練資質造假、缺乏專業資質或未經專業培訓即從事教學的情形,首先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的消費者知情權與安全保障權,消費者有權瞭解其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包括服務人員的資質和能力,亦有權獲得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保障。其次,若教練僞造或虛構其專業資歷,還可能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爲,消費者因此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退一賠三”。
此外,若訓練營在明知或應知教練不具備健身指導、營養管理、康復訓練等專業能力的情況下,仍安排其上崗從事相關教學活動,一旦導致學員發生人身損害,根據民法典規定,即便教練並非正式僱員,而是以合作、掛靠等形式提供服務,只要其在訓練營的管理、安排下對外履職,訓練營作爲組織方亦可能被認定承擔責任,尤其是在未盡到對教練資質審查、培訓、監督等必要管理職責的情形下。
如果訓練營有僞造教練資質或證書的行爲,若情節嚴重,還可能涉嫌刑法所規定的僞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從而面臨刑事責任。
記者:針對減肥訓練營存在的諸多亂象,您有何治理建議?
任超:相關部門應明確減肥訓練營的開辦條件,包括場地設施安全標準,例如訓練場地的空間大小要滿足人員活動且無安全隱患,器材要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並定期維護。人員資質方面,教練必須具備專業的健身教練資格證、運動營養師資格證等相關證書,並且有處理突發健康問題的能力和培訓經歷。行業協會應定期開展教練資質認證和培訓,確保其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避免因資質問題引發安全隱患。可以出臺針對減肥訓練營行業的地方性法規,對廣告宣傳、服務合同、收費標準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
加強對行業的監管,杜絕無資質機構進入市場的情況,確保市場的合規運營。對減肥訓練營進行價格監管,防止出現價格欺詐、亂收費現象。要求訓練營明碼標價,對於套餐內容、額外收費項目等進行清晰公示。
減肥訓練營應完善學員健康檔案,全面落實規範的入營體檢,確保學員身體條件適合參與高強度的訓練;應配備專業的醫護人員,確保在發生突發情況時能及時處理,併爲學員購買必要的人身保險,保障其健康安全。
尹玉:推動行業自治,鼓勵行業協會、頭部平臺、相關經營者等共同參與規則制定和標準建設。可以從服務流程管理、信息披露、合同文本規範、人員培訓管理等方面入手,研究發佈符合行業發展實際的自律規範和服務指引,推動形成“服務有標準、行爲有邊界”的行業運行機制。
建立消費者評價反饋機制和投訴處置平臺,完善企業信用記錄公開制度,強化經營者對服務後果的責任感和敬畏心,在制度設計上推動構建“優勝劣汰、誠信守法”的市場生態。
加大對消費者的宣傳引導力度。減肥服務的專業性較強,公衆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極易被“快速見效”“包瘦不反彈”等虛假宣傳所誤導,陷入非理性消費。因此,需由主管部門牽頭,藉助主流媒體和新媒體平臺,面向社會廣泛普及科學健康的體重管理知識、合法合規的消費維權渠道以及識別非法服務行爲的常識和方法,提高對虛假承諾和非法服務行爲的識別能力。同時,應鼓勵消費者積極舉報違法違規行爲,爲監管提供線索,爲行業治理注入社會監督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