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導涉強制性交遭限制出境出海 辯「不會逃亡」1原因法官不信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國內某知名導演A男被女性友人指控涉犯強制性交罪,遭法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他提出抗告表明自己是藝術工作者,非臺商,只是因爲工作緣故近年常前往中國上海,但生活重心仍在臺灣,應無逃亡之虞,希望法官能撤銷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然而,臺中高分院法官認爲A男所辯爲無理由,日前裁定駁回,不得再抗告。
▲A男涉犯強制性交罪,進而遭到法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A男主張,他因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遭裁定自今年6月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雖然他近年因工作緣故經常前往上海,但在當地沒有置產或成立家庭,親屬也都居住在臺灣,他會定期返家探視,生活重心仍在臺灣,況且他只是一般藝術工作者,並非臺商,根本沒有潛逃國外的能力。
A男聲稱,自告訴人報案之後,至今長達1年半,每次接獲檢警或法院開庭通知,就算他人在國外,也會立刻主動購買機票回臺配合調查,從未請假或無故未到場,雙方律師也在庭外多次溝通洽詢和解機會,由此可以看出他對本案的積極處理態度。
A男控訴,法院之所以採取強制處分,僅僅只是因爲他「否認犯行」及「多次前往大陸地區工作」,這項處分會讓他無法合理安排工作交接,不僅會造成經濟損失,甚至可能陷入違約窘境,嚴重侵害到他的權益,顯然有違比例原則,因此決定提出抗告,請求准許撤銷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
但臺中高分院法官認爲,A男涉犯強制性交罪,雖然他在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否認犯罪,但從卷內相關事證看來,他的犯罪嫌疑重大,加上他在案發之後有多次出境紀錄,且自2017年起生活領域主要都在中國,可見他具備海外長期居住謀生的條件及經濟能力。
法官指出,案件訴訟進行具有浮動性,應當考量當事人心態隨着訴訟發展而產生變化的可能性,因此審酌A男有無逃亡之虞,與他先前是否按時出庭沒有必然的關係,況且限制出境、出海相較於嚴重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已屬輕微,原審裁定並無逾越比例原則。
最終,法官仍認定A男有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裁定駁回他的抗告,本案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