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道大學財務危機! 校董夫婦挹注1.15億要不回提告 法院判決出爐

明道大學4年前因爆發財務問題,時任董事長李超羣及其夫人楊月秀分別匯款各7500萬元、4000萬元挹注學校,2人認爲是合意借款、校方則認爲是捐款,彰化地方法院審結,判決明道需返還李、楊二人共1億1500萬元。全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明道學校財團法人前身、在去年退場的明道大學,4年前因爆發財務問題,被列爲專案輔導學校,校方爲尋求解套,時任董事長李超羣及其夫人楊月秀分別匯款各7500萬元、4000萬元給學校,並約定學校盈餘達5000萬元後開始還款,2人認爲是合意借款、校方則認爲是捐款,李、楊要不回錢提告,彰化地方法院審結,判決明道需返還兩人共1億1500萬元。全案可上訴。

明道大學在2024年7月厎退場,由教育部接管,成立明道學校財團法人處理後續事宜,該校在2021年4月間,因財務問題被教育部列爲專案輔導學校,校方爲避免學校辦學受到限制,向董事會尋求協助,時任董事長李超羣、董事楊月秀於是分別匯款7500萬元及4000萬元給校方,但因校方未依教育部監督學校財團法人私校融資作業要點規定,將該筆款項專案報教育部覈定,導致這筆款項不得作爲借款。

李超羣主張,雙方後來約定「無息、無還款期限、待學校年度決算盈餘達新臺幣5000萬元並報部覈准後,始得開始還款」,其前提是學校需被排除於專案輔導學校之列,但學校卻一直無法達到該條件,不能認爲這個附帶的還款條件成立,且當初借款給學校時,並無法預料學校會被教育部下令停止招生甚至停辦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這樣的約定對他們顯失公平,請求法官可以依民法規定主張情事變更原則,讓他們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向校方請求還款。

校方則主張,該筆款項性質爲捐贈款而非借款,提出依私校融資作業要點規定,當時學校爲專案輔導學校,借款前應專案報教育部覈定始得辦理,但李等交付款項前並未依程序辦理,依法不生借貸契約效力,且2人當時爲學校的董事,明知學校財務有困境,董事會負責籌措款項,且不得向董事借貸,2人也都未向校方要求返還該筆款項,顯然已默示要將該筆款項贈給學校。

法院經查,學校董事會曾在2021年5月間決議通過,向李超羣、楊月秀無息借款,借款期間共8年,並約定於每學期11月及4月各償還660萬元,最後一期按實際餘額償還完畢,認爲該筆款項爲兩造合意借貸;且在同年11月董事會通過校務改善計劃,同年12月14日檢附該計劃函送教育部,明確表明更改前揭還款條件爲「無息、無還款期限、待學校年度決算盈餘達新臺幣5000萬元並報部覈准後,始得開始還款」,認爲成立消費借貸契並非無據,判決校方應分別給付李超羣7500萬元、楊月秀400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