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衆連署「嚴重超速定義恢復60公里舊制」 交通部拍板不調整

▲嚴重超速定義從超速60公里下修爲40公里後,違規降低5成。(示意圖/記者王悉宇翻攝)

記者李姿慧/臺北報導

嚴重超速定義由「超過最高速限60公里」下修爲「40公里」新制上路後,不但要重罰1.2萬元以上,並吊扣牌照6個月,有民衆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恢復舊制60公里規定,提高道路速限」,對此,交通部則迴應表示,新制上路後嚴重超速降低5成,死傷也下降,將維持現行嚴重超速處罰規定。

提案連署民衆指出,新法若在一些特殊道路速限30公里,駕駛者開到70公里時速,就會面臨1萬2000元罰款,並吊扣牌照半年,然而臺灣道路的速限及其不合理,連騎腳踏車都會超速。民衆連署建議,放寬新法條例恢復舊制超速60公里規定、道路提高10到20公里速限、在道路速限合理前取消超速扣牌、讓交通族羣民衆共同決定道路速限和交通議題、不能再上坡或彎道測速、警察不可躲起來測速。

針對民衆連署「恢復嚴重超速舊制之60公里規定,提高道路速限」,交通部表示,道路系供各種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基礎設施,道路主管機關在安全第一之原則下,依據各種法令及規範,並綜合衡量路線設計、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訂定道路速限,駕駛人應遵守速限行車,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爰宜維持現行嚴重超速處罰規定,民衆並可就具體路段向道路主管機關提出速限調整建議。

交通部說明,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視爲嚴重超速加重處罰,是民國105年間經相關專家學者建議,應由原來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降爲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鑑於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爲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之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亦於行政院111年道安專案會議提出相同建議,爰經行政院及立法院相關委員提案修正,立法院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並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嚴重超速定義趨嚴後,死傷下降。(示意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根據交通部統計,修法前後一年違規案件數量,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案件,112年6月30日修法前平均每月1萬2,640件,修法後至113年下半年,已降低至平均每月7,018件,降幅近5成。另統計112年及113年1月至11月事故肇因分析資料,主要肇因爲超速駕駛的交通事故,分別爲死亡人數36人、32人;受傷人數1891人、1062人。

交通部表示,從統計顯見,修法後對於促使駕駛人遵守道路速限,減少嚴重超速行爲並降低事故數量及嚴重度,皆有助益。

另有關提高道路速限部分,交通部指出,速限提高雖可提高運輸效率,惟其亦代表更低之事故容錯率,在遇有突發事件時需有更長之反應時間及煞車距離,以道路安全優先之前提下,通案提高目前道路速限10~20公里之提議較不可行,惟民衆可就認爲速限不合理路段,向道路主管機關反映、提出建議,由主管機關綜合評估據以調整速限,交通部也將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法規施行狀況,適時檢討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