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臺南市黨部黨工冒名申貸、訂餐38次 檢上訴法院改判6月

在民進黨臺南市黨部任職的李姓男子,以黨部電腦連上網路,冒用王姓男子名義申請貸款,還冒用王的名義跟北中南多家餐廳、酒店訂餐38次,讓王不斷收到簡訊、電話詢問,不堪其擾;臺南地院一審依違反個資法判刑2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地院二審改判6月定讞。

王姓男子同時提出侵權行爲損害賠償民事告訴,李姓男子原本在刑事庭審理均認罪,民事庭又改口表示,檢察官所憑證據是以網路及裝置之IP位置互相印證推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在刑事程序中認罪,僅是出於節約司法資源並早日恢復寧靜生活考量。

李姓男子指出,他並沒有相關行爲,即使法院認定他有,這些行爲並不會讓王受到名譽權及信用權侵害,其資訊隱私自決權所受損害亦屬輕微,王也沒有受到任何辱罵或批評;這些行爲至多僅對王造成不便,難認有嚴重侵害,且他已於刑事判決受有遠超平均重刑。

法院認定,李姓男子於民事庭審理時翻異前詞,爲臨訟卸責之詞,並不足採;考量李冒用王個人資料,向貸款機構行申請貸款2次,另向餐飲機構訂位,次數多達38次,已使王陷於不堪其擾情境,堪認王精神確實受相當大痛苦,判決李應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

刑事二審判決書指出,在民進黨臺南市黨部任職的42歲李姓男子,2023年11月23日上午10時許,在黨部電腦連上網路,冒用王姓男子名義上網申請貸款,並留下王的姓名、電話;同日下午1時許,再次冒用王的名義申貸,留下姓名、電話、地址、汽車車號。

2023年11月25日、26日,李姓男子再用他人手機上網,在網路訂位平臺冒用王姓男子,在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嘉義市、屏東縣多處知名餐廳、牛排館、鐵板燒、火鍋店、豬排店、壽司店與高級酒店等餐飲機構密集訂位,共38次留下王的姓名、電話。

王不斷遭到貸款機構及餐廳簡訊、電話,不堪其擾,報警提告;檢方偵訊時,李姓男子否認冒用王的名義申貸及非法利用個資,辯稱僅有IP位址無法證明王的指控。臺南地院審理時,李改口承認犯行,但仍未能與王姓男子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取得諒解。

法院審酌,李利用王個人資料,對王的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造成干擾,所爲非是,其涉犯僞造文書及違反個資法屬一行爲同時觸犯二罪名,爲想像競合犯,從一重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依違反個資法判刑2月;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認爲量刑過輕,提請上訴。

二審合議庭採認檢察官主張,李在警詢、偵查時均否認涉案,迄至法院審理時始承認犯行;李冒用王的個資訂餐次數多達38次,所爲顯是惡整或報復,且迄今對如何取得個資及犯罪動機均堅不吐實,難謂犯後態度良好或有悔悟之心,依違反個資法改判刑6月、併科罰金20萬元。

臺南地院一審將李姓黨工依違反個資法判刑2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地院二審改判6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